时间:2023-01-04 16:07:56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是夫妻对于财产的分配和归属所签订的契约,是关于家庭财产的重要制度,但《民法典》106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并未明确区分夫妻财产约定、夫妻间赠与的适用,实践中当事人也未厘清二者的关系,可能导致家庭危机出现时的财产损失,本文致力于通过问答方式厘清二者的关系,明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后果,有助于家庭危机出现时,有效抑制危机恶化、保护家庭及个人财产。
作者 | 杨东学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
(1)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或即将成为夫妻的人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的财产,以书面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夫妻个人财产的适用。
(2)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
可以对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
(3)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
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前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缔约时双方不一定具有婚姻关系,但根据根据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性质,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成立要件,如结婚前订立,而未结婚的则不产生效力。
(4)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
只可以约定三种形式: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不包括一方将个人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况。
(5)夫妻财产约定中“房产”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约定符合如下构成要件:(1)双方意思表示真实;(2)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该法律行为有效。相较于《民法典》物权篇及合同篇的规定,婚姻家庭篇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无需严格遵守《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条件,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一方可依据协议取得财产所有权。
(6)夫妻财产约定中对外负债效力
仅限于三种财产约定方式的其中一种,即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此种约定方式下,债务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但夫妻一方应对债权人知情承担举证责任。
二、关于夫妻间赠与
(1)什么是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赠与与夫妻间赠与的区别
夫妻间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其目的是“以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夫妻间赠与发生在夫妻或即将登记结婚的男女之间,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或组建家庭意愿而为之,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并非出于无畏的大度,而是对婚姻关系长久稳定或组建婚姻的美好希冀。法律适用上,《民法典》合同篇关于赠与的规定没有指明夫妻间赠与除外,故此夫妻间赠与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的规定。
(3)赠与财产的范围
包括一切能够带来利益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甚至于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
(4)夫妻间房产赠与能否反悔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即使一方实际占有不动产,如果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加名”登记程序(或公证),则房产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5)赠与人能否放弃任意撤销权
可以,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赠与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受赠人有权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取得受赠财产。
(6)夫妻间赠与房产部分已履行,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撤销
可以,如夫妻一方有多处房产,部分办理过户登记后,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7)赠与财产已经转移至受赠人所有,能否撤销赠与
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约定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受赠人义务,无法得到支持。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区别
四、律师提示
1.夫妻或即将登记结婚的男女之间进行财产约定,应明确区别适用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夫妻房产赠与一般只针对“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单独所有或者共有”的情况。实践中,将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约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2.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夫妻间赠与,约定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无需办理变更登记。但为避免财产损失、转移风险,两种情况均应及时进行物权变更。
3.夫妻间赠应及时办理公证、变更登记或约定“赠与方放弃任意撤销权的行使”避免一方任意撤销赠与。但如赠与合同中约定了受赠人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未履行,或一方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一般以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判断),则赠与人可依据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但有时间限制,一般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一年内行使。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杨东学,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东学律师拥有六年执业经验,现为河北省三河市人大代表。代理各类民商事案700余件,熟稔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实务操作流程,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实务经验,近年为多种类刑事案件成功辩护,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争议解决,熟悉并能提供高质量的公司常法事务及专项业务服务,并为多家地方知名企业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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