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9:07:36来源:法律常识
济南高新(600807)股票索赔案仅剩5个月诉讼时效,早期案件股民已获赔,符合条件的股民应尽快搭上索赔末班车
索赔条件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表示,根据胜诉判决书及证券法、最高院的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3日之间买入济南高新股票,并且在2018年5月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股民朋友也可通过关注新浪微博“上海王金龙律师”或搜索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王金龙”并关注,王金龙律师会及时通过上述平台发布股票索赔公告及案件进展以便您及时获取最新的股票索赔信息。
案件回顾
2019年10月25日,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济南高新,更名前为天业股份,证券代码:600807)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9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济南高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该案前期已有两审胜诉判决且已执行到位部分赔偿款项,该案诉讼时效截至2022年10月24日,建议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尽快联系王金龙律师沟通济南高新股票索赔事宜,搭上索赔末班车。需要向大家提醒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未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济南高新不会主动赔付投资者的股票损失。所以适格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应主动、积极地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 王金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