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21:21:27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2月20日,周先生由于婚内出轨,为表示诚心悔过便与妻子王女士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内容为:“自住某某小区房屋(含车库),系周先生购买,产权人为周先生及其父母。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全部房屋贷款部分)中周先生名下的份额完全归王女士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2020年2月20日,法院判决周先生和王女士离婚,但离婚时争议房屋没有进行分割。
2021年12月20日周先生寄送《撤销赠与通知书》,内容为:“本人于2018年2月20日受你欺骗签署所谓《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将房屋及车辆归你所有,该赠与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房屋及车位未办理变更登记且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无赠与之必要,故现本人正式撤销对你的赠与。”
那么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能任意撤销吗?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对于周先生与王女士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并结合各种因素达成的合意,带有强烈的感情因素和伦理色彩。同时,周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不能任意撤销。
小律提醒: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财产的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而不能任意撤销,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情形,都将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