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22:33:0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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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是河北唐山人,一家人在单位分配的公房中,已经居住生活多年。2018年9月20日,王先生收到了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通知书,王先生满怀欣喜的配合征收部门,但是最终因为补偿安置协议没有达成一致,相关部门直接强制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决心要委托律师,经过多方比较衡量,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强制拆除房屋是比较常见的逼迁行为,遇到这样的情况,律师建议有同样情况的当事人,要尽快的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否则超过起诉期间,就无法再提起诉讼了,当事人也将丧失相应的权利。
律师在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进行了调查了解,并以相应的责任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诉讼在一开始就遭遇了阻力,法院立案庭在接收材料后并没有在法定的七天期限内进行登记立案,所幸经过律师与法院的沟通,最终案件取得了案号,成功立案。
但是案件并没有向预想的方向发展,王先生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收到了一审法院的裁定,法院以王先生没有相应的产权证件为由,认定王先生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对王先生的起诉不予立案。
王先生确实没有房屋产权证件,但是因为房屋是公租房,本身就没有相关的证件,而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从法律上来说,王先生是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
律师在指导王先生后也准备了上诉状,提起了上诉,但是经过漫长的等待,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面对这样的情况,王先生与律师都没有放弃,而是接着提起了再审申请,要求再审法院进行提审。2021年王先生终于迎来了好消息,再审法院受理了王先生的再审申请,并决定进行提审,最终在2022年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原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并要求一审法院进行立案。
王先生与律师之所以能够一直坚持,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而王先生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王先生是单位的职工,王先生所居住的房屋也是单位租赁给王先生居住,并且一直居住至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前,因此王先生与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之间是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经过两年的时间,王先生终于等来了一个好消息,也等到了法院的公正判决,虽然只是解决了立案这样一个小问题,但是对于整个案件来说,确是关键的一大步进展。也多亏了当事人与律师在连续经历了两次打击之后任然不放弃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才取得了目前的小胜利,可见坚持到底的重要性。
经过律师的努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可以证明,就算没有合法的产权证件,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同样可以对侵害了权益的强制拆除行为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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