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22:36:49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经积极工作,被告人亲属代赔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虽未明示谅解,但表示服从法院依法判决。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52年2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女,殁年50岁)系再婚,后刘某因家庭琐事提出离婚,陈某某不同意。2009年8月6日20时许,陈某某再次劝刘某不要离婚,但刘某坚持离婚。陈某某遂持尖刀朝刘某颈、胸等处猛刺数刀,刘某因右颈动静脉离断、肺、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陈某某作案后自杀未遂,被抓获归案。
(三)第一、二审裁判及附带民事调解情况
第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调解意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被害人刘某的女儿)要求赔偿20万元,但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表示最多只能代赔2万元,双方意见差距过大,调解未成。
第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某为实施杀人行为,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且杀人手段残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408元。
第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亦开展了调解工作,但被害人刘某的女儿张某某在二审开庭时情绪激烈,坚决要求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调解未成。
第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致死被害人刘某系家庭矛盾引发,但陈某某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期间开展的调解及相关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危害对象特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均系再婚,陈某某作案时已年近六旬,因顾虑自己晚年生活无着,恳求刘某不要离婚,遭到拒绝而杀人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某同时也是陈某某的继女,多年来陈某某尽了一定的抚养义务,故本案以不核准死刑为宜,决定进一步开展调解工作。
承办人分别多次联系被害人刘某的女儿张某某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儿子,继续做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经工作,陈某某的儿子筹集2万元赔偿款交到一审法院。后承办人进一步工作,陈某某的儿子又筹集赔偿款1万元交到一审法院,但同时表示无力再继续筹集赔偿款,愿意在改判陈某某死缓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赔偿给张某某。承办人又反复做张某某的工作,张某某的态度由原来的坚决要求判处死刑,逐渐趋向缓和,最后表示感谢法官为当事人设身处地地考虑,同意接受法院最终的裁判,但不愿意签订赔偿谅解协议。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系因夫妻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其亲属愿意代为赔偿,故对陈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陈某某死刑。
汤建彬律师,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受美国国务院邀请作为“IVLP”项目参访者,荣获《法制晚报》2017年度“公益普法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