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银行飞单律师,找银行飞单律师有用吗

时间:2023-01-04 22:45:58来源:法律常识

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理财经理诈骗5000万后续:银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理财经理出售虚假理财产品被罚,银行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国科技投资》张雯 李晓娜

几年前,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理财客户经理麦某因出售虚假理财产品,骗取16名投资者5005.0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由于麦某无力偿还投资款,多位受害人将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该行赔偿理财款。


法院一审判决麦某退赔受害人款项不足部分,由光大银行东风支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光大银行东风支行虽未参与麦某的诈骗活动,但对受害人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表示,麦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案件中光大银行东风支行的内控显然存在问题,应当作出赔偿。


而针对频频出现的银行员工“飞单”和非法吸金等问题,监管层也及时出手。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监管的“铁腕”整治之下,近几年银行员工“飞单”及非法吸资的行为大幅减少。


诈骗风波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数份二审民事判决书,让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与多名受害人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判决书显示,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理财客户经理麦某,在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间,通过虚构理财产品,伪造理财产品合同书,骗取16名投资者理财款合计人民币5005.05万元。


实际上,麦某的“堕落”很早已开始。2013年起,为谋取个人利益,麦某利用其银行理财客户经理身份,隐瞒其为其他机构推销的事实,违规向客户推销非光大银行代理的多种高风险理财产品,这种典型的“飞单”行为是被银行禁止的。


由于这些“飞单”产品后来并未如期返还本金和到期利息,麦某开始伪造虚假理财产品,打算用客户购买这些假理财的资金,填补之前因“飞单”而出现的资金断链问题。


从2014年5月开始,麦某便开始伪造理财合同,向客户推介其虚构出来的假理财产品,而整个推销和交易过程都是在光大银行东风支行的营业大厅或其个人的理财经理办公室里进行的。


为了伪造资料,麦某还私刻了十几枚假公章,但资料上盖有的“中国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业务讫章”“中国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柜台业务专用章”是该行此前发给其保管使用的真实印章。


通过伪造的理财产品和材料,麦某骗取16位投资者签订虚假投资理财产品合同,而这些投资者购买虚假理财的款项,均通过网银汇到了麦某操控的私人账户上。


据麦某供述,光大银行东风支行难以监管通过网银支付的销售,其正是利用该监管漏洞售假诈骗。麦某表示其售假时使用的是光大银行东风支行所配的专用电脑,电脑只能上光大银行的局域网和全国网银转账,平时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对该台电脑没有监管。


2016年3月,麦某被抓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作出刑事判决:麦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丰田汽车被依法拍卖,所得款退赔16名受害人;继续追缴麦某违法所得5005.05万元,退赔给受害人。

判决书披露,麦某将骗得的投资款一部分用于兑现其此前违规私售的理财产品到期回款,一部分用于其个人投资证券市场,余下部分用于购车及消费挥霍。据《羊城晚报》报道,落网时,麦某个人账户仅余100多元,5000多万投资款被其挥霍一空。

由于麦某无力偿还投资款,多位受害人将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该行赔偿理财款并偿付利息。


银行之过?


一审法院认为,在麦某整个犯罪过程中,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内部管理不善、监控存在重大漏洞,导致麦某长期犯罪未被发现,造成大面积群众利益受损害的严重后果。受害人出于对银行诚信经营的认知,有理由相信麦某的行为是代表光大银行东风支行所为,应当认定麦某的侵权行为与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麦某退赔受害人款项不足部分,由光大银行东风支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其表示受害者的资金未进入该行理财产品的结算账户,故受害者所谓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不在该支行授权范围内;而且麦某在收到理财资金后擅自进行个人炒股、再欺骗其他人等,其主观上没有将所获收益归属银行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将收益交给银行的行为。因此,麦某出售虚假理财产品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

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光大银行东风支行虽未参与麦某的诈骗活动,但对受害人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此案的判决结果,有网友表示“大快人心”“银行就应该担责”;也有声音指出银行“有点冤”“员工个人犯罪却要整个支行买单似乎不够人性化”。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士,得到的答复比较统一:麦某的行为的确属于职务行为,案件中光大银行东风支行的内控显然存在问题,银行应当作出赔偿。

一名执业律师向记者表示:“你去银行办理业务,银行的理财经理向你推荐理财产品,基于所处的环境和对方的岗位,你肯定认为是银行的产品,这个是构成表见代理的,银行应该担责。”

值得注意的是,光大银行员工非法吸资的案件并非只有麦某这一起。公开信息显示,2013-2014年,许某在任石家庄光大银行中华南大街支行、红旗大街支行行长助理期间,参与华融普银案,非法集资金额近7000万;2019年,光大银行上海真新支行的理财经理邹某和朱某在任职期间以“飞单”形式非法吸资1亿元。

针对上述光大银行员工“飞单”、诈骗、非法吸资等案件相关问题,记者向光大银行发送采访函,截至发稿,对方未回应。


强监管环境


针对频频出现的银行员工“飞单”、非法吸资等问题,监管层也及时出手。

2016年5月13日,原银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只能代销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得代销该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和原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保监会指出,商业银行应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禁止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禁止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12月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要继续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风险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着力防范重点领域风险。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监管的“铁腕”整治之下,近几年银行员工“飞单”以及非法吸资的行为大幅减少。

一名国有银行的个人客户经理告诉记者,目前很多银行都会要求客户经理轮岗,即一个客户经理在一家网点工作两三年后就会被调去其他网点,“这是为了防止客户经理与客户关系过于亲密,避免由于这种过度信任造成的‘飞单’、违规资金往来或违法吸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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