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23:30:27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疲于奔命的“打工人”来说,最关心的不是工资的多少,而是工作的环境,是否能够保障人身安全。那么,一旦我们在工作中发生了危险,遇到了人身伤害,要如何申请赔偿呢?
一些网友曾留言给我们说,自己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署正规劳动合同,所以遇到一点小的工伤,就默默掏了医药费,因为他们觉得,自己是“非法劳动”,是不享受工伤保护的。
然而京声律所在这里要告诉大家,这些做法真的太“冤”了。
我们国家的法律有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了伤,那么无论他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能够证明,在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都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申请赔偿。
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则案例,来看看,京声律所的律师,是如何帮助委托人,成功争取到工伤赔偿的。
【案件背景】电梯工未签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自己玩手机失误摔下楼
陈某是一名电梯安装工,2019年5月起,他开始在张某承接的开县开洲城x号楼从事安装电梯工作。2019年7月9日,陈某安装完电梯后,帮张某代班的赵某安排陈某去楼顶将电梯降至底层。当时陈某的宿舍在该幢楼的4层,为了走捷径,陈某拿着电梯钥匙边走边玩手机,待陈某将4层的电梯打开后往里走,一下跌落至底层摔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分别在开县人民医院、重庆长城医院住院治疗接受治疗,治疗后仍然残疾。但陈某当时不太懂法律,没有及时做伤残等级鉴定,直到2020年6月,在他人告知下,才知道自己可以向张某申请赔偿。
陈某及其家属,经人介绍,找到了京声律所,希望能够借助律师的帮助,获得应有赔偿。
【律师办案】工伤赔偿不问过错,且工伤鉴定时效最长为1年,
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在接受这件案子后,仔细研究了案件经过,他发现,在本案中的一个关键点是,陈某的雇主张某,他本身是无电梯安装资质的,同时他也没有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所以,即便陈某申请工伤鉴定的时间未超时效,他如果想通过申请工伤来获得赔偿,陈某不能直接向张某申请工伤赔偿,而是要向开发楼盘的业主单位申请工伤鉴定后,再申请工伤赔偿。
此外,本案的另一个关键点是,《工伤赔偿法》的时效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一个关于时效性的规定,即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事故发生以后的30天之内,正常情况下应该由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时间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工会组织或者员工的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以后的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也就是说,最晚在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超出了这个时效,就很难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了。
委托人陈先生出事故的时间是2019年7月,他委托袁律师的时间是2020年6月,好在还在工伤认定时效范围内,于是袁律师马上安排,申请工伤鉴定,然后向法院提出诉讼。
在这个过程中,委托人曾一再表示担心,因为自己的伤残,是自己贪玩手机,也就是自身过错造成的,他担心会因此影响判决。但袁律师告诉他,我国自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的按照无过错原则判罚的,也就是说,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 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 而不管劳动者个人是否有过错。
不过在以下三种情况,是不得认定为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委托人陈先生的情况,明显不属于以上三种,所以是可以按照无过错原则,申请工伤赔偿的。
最终,根据伤残鉴定结果,陈先生为十级伤残。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十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7个月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根据与实际医疗时间、本人的工资等判定赔偿数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标准各地有不同的标准。
最终,法院判罚被告xx开发楼盘的业主单位向陈某赔偿7万余元损失。
通过今天的案例,希望告诫各位“打工人”:在外务工要当小心,切莫疏忽伤自身。虽然,不论是由于自己一时疏忽,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工伤,在大部分情况下,都能依法得到赔付,但是我们还是希望,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平安劳动,完好归家。当然,对于那些在工作中不幸遭遇意外事件而受伤的人,京声律所也要提醒大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失效期内,及时申请工伤鉴定,为自己争取到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