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23:47:55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说法》简 要 案 情
2016年1月,甲驾驶小轿车时,与前方对向驶来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者丙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源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甲因超速驾驶,遇紧急情况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该肇事车的登记车主为乙,而乙已于10天前将该车卖给甲,并当场把车辆交付给甲,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事后,各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受害人丙的家属一纸诉状,将甲、乙双方及保险公司一同告至法院,请求共同赔偿其损失。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说法
一方面,就该肇事车所有权而言,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规定,甲、乙二人有关该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该车辆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甲手上,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仅是其所有权的状态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一方面,就侵权责任而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虽然甲、乙双方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原车主乙将车辆出卖并完成交付后,其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利,且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甲的过错导致,并非因车辆有缺陷导致,故其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综上,应当由甲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的损失,原车主乙无须承担共同责任。
但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找到现车主,原车主也不能证明其已经将车辆卖出,则不能排除原车主的赔偿责任。因此,建议买卖二手车时,最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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