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2:17:05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1月,戴某驾驶小客车行至闵行区某路口时,在未观察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直接于路口右转,而此时吴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直行,因戴某的转弯过快导致其避让不及,撞上戴某车辆的右后侧车轮并摔倒在地,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检查,吴某被诊断为软组织挫伤。
2022年2月上旬,经短暂治疗休养后的吴某与戴某一同前往闵行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关于本次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
经公安机关认定,戴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戴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调解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吴某要求戴某赔偿其4000元,而戴某则认为吴某要求过分。面对此情况,调解员告知戴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而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局认定应由戴某负全责,同时调解员也向吴某强调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计算需要参考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害程度,对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并非由受害人一方随意主张,调解员会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帮助双方妥善处理赔偿事宜。
为了帮助二人理清赔偿依据,调解员查看了吴某的病例和诊断报告,得知该起事故造成吴某右额、右手及右小腿挫伤,其事发当日已在上海某医院进行了治疗。随后,调解员又询问其要求戴某赔偿4000元的依据。吴某表示,自己在某机械厂工作,受伤后医院连续开了三次共计九天病假,导致其当月的收入大减,戴某应赔偿其误工损失。调解员要求吴某出具近三至六个月的工资单或银行流水作为收入减少的证明,以便核定误工费金额。吴某犹豫后告知调解员,因担心收入骤减影响家庭开支和房贷偿还,故用年假抵扣了病假。调解员随即向吴某解释误工费是受害人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收入没有减少就不能主张未发生的损失。吴某表示自己是因为经济压力大,不得已而为之,没想到会有这样的后果。吴某的行为虽有不妥,但也情有可原,为了解决问题,调解员帮助吴某联系了其工作单位说明原委,尝试协商,最终在调解员与其单位领导沟通后,对方答应撤回吴某的年假申请,并于次月扣除相应的薪资。
然而,吴某又提出其右额破皮,要求戴某支付整容费。调解员听后向吴某解释,其右上额的伤处创面面积很小,应该不会留下面部疤痕,无需整容。考虑到误工费的核算也需要参考其后续发放的薪资,调解员建议双方等到下月,既可以确定实际减少的收入金额,又可根据吴某的伤势恢复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赔偿后续治疗费,双方均表示同意。
此后,吴某右额伤口已完全恢复,未留下任何疤痕,故未再主张整容费的赔偿,并提供了近三至六个月的银行流水,及吴某的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病假单、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材料。这时吴某却要求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戴某听后非常气愤,并称若吴某再提出诸多无理要求,自己就不再接受调解,让吴某直接去法院起诉。
调解员立即先稳定戴某情绪,将其带离调解室,随后告知吴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作了解答,吴某的病历和诊断报告显示均为浅表损伤,很显然并不符合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调解员进一步劝说吴某要换位思考。随后调解员适时请戴某重新回到调解室,再次根据本次交通事故的人伤和物损情况,确定了赔偿项目为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吴某的电动自行车车辆修理费,双方均无异议。
当事双方的焦点集中在赔偿项目的确定和赔偿金额的计算上,即误工费的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后续治疗费的认定上。在调解员的指导和建议下,吴某提供了有效证据,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同时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后续治疗费的主张,调解员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劝说,避免了双方的矛盾激化,促成了调解协议达成。
调解员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及时提供可行的建议,既对当事一方的错误行为和无理要求予以纠正和引导,又及时安抚了另一方的不满情绪,最终令双方心服口服,让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记者 |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