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06:33:06来源:法律常识
3月31日,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对因使用过激手段讨要合法债务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吴某等人进行了不起诉公开宣告。
这是《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因讨要合法债务引发犯罪案件的办理机制(试行)》(以下简称《机制》)实行以来,适用该《机制》办理的第一起不起诉案件。
1、追击案情:企业追讨合法债务遭拒
2013年至2014年,吴某的公司向黄某经营管理的公司供应釉料,先后被黄某拖欠货款一千多万元。此后,黄某用部分库存砖和4套房子折抵一部分债务,剩余409万元未还。因吴某公司难以周转,在多次向黄某公司催讨债务无果后,采用静坐、拉横幅、播放高音喇叭等方式到黄某的公司催讨债务,影响到了黄某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黄某报警,吴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
2、召开听证会:被害人漫天要价无法和解
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针对办理涉企案件提出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理念, 2019年3月25日,晋江市检察院就本案召开听证会,组织犯罪嫌疑人吴某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到会进行调解,并邀请晋江市人大代表、市工商联代表、企业所在地镇政府代表和该院勤政廉政监督员参与。
犯罪嫌疑人吴某等人表示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30万元,并且当场向黄某赔礼道歉。
被害人黄某一方要求吴某免除其409万元债务并支付30万元赔偿款。
晋江市人大代表王先生表示:
“企业要诚信经营,因经营产生的合法债务需偿还。”
勤政廉政监督员李先生表示:
“虽然吴某等人采取的讨债手段不恰当,但黄某的要价明显不合理。”
晋江市工商联代表张女士表示:
“当事人双方矛盾应当和平化解,调解过程应该讲法律、讲人情,互相让步。”
磁灶镇政府代表吴先生表示:
“这样的赔偿诉求是不合理的,这种要求肯定无法达成和解。”
最终,因被害人漫天要价双方无法达成和解。
3、认罪认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黄某一方索要的赔偿数额大大超过了合理范围,显失公平。晋江市检察院参照法院处理相关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并征询听证会各方意见后确定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名誉及财产损失费8.1万元。听证会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吴某将赔偿款预存至专门账户作为认罪认罚的表现。
根据《机制》精神,因被害人漫天要价无法达成和解的,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不捕或不诉的适用。综合听证会参与人员的意见,晋江市检察院决定对吴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4、公开宣告: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
3月31日,晋江市检察院在五里工业区检察宣告室对本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宣告会上,吴某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很懊悔,今后一定谨记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微信(ID:jjsrm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