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1:53:2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刘琦实习律师(文章来源于: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关注公众号:瑞鼎律人)
抚养关系变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二是一方要求变更。
(1)对于子女抚养关系变更应另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这一规定是针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父母的原离婚案件而言,它不是对原案判决子女抚养关系的改判,而是作为一个新案,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一方起诉,对方当事人应诉。
(2)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具有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了四项具体的法定事由:
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都可能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还可能影响子女的健康。
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这里包括了三项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其一,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予支持。其二,抚养子女一方有虐待子女行为,对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准许。其三,父母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对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予准许。
三是10周岁(现应为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对10周岁(现应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考虑他们自己的意愿。如果他们提出要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又有抚养能力,能够很好地抚养子女的,这两个条件具备,应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3)准许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以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非完全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问题,就应准许其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关于子女姓氏的变更。夫妻离婚后子女归女方抚养的,女方常常将子女改随后夫姓,或者改随己姓。男方因此拒付抚养费的,应当采取两种办法:
第一,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姓名是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记,尽管姓氏有血缘的因素,但不是绝对的,不因子女变更姓名就改变或者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仍然是不尽法定抚养义务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二,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父或母离婚后与他人结婚,不得擅自将子女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将子女改为继母姓氏较为罕见,一般是将子女改为继父的姓。一方擅自改换姓氏未经对方同意的,其行为无效,应责令其恢复原姓氏。
第三,离婚后,母亲将子女由父姓改为己姓,符合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5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关于子女对离异父母的赡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9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亲权的法定内容,子女不能因为父母离婚或者再婚而拒绝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父母离异后,或者父母再婚后,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提起赡养费给付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的权利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