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2:32:06来源:法律常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霍邱男子杜某交通肇事后因害怕承担责任,竟选择逃逸,企图逃避责任,结果弄巧成拙。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2月23日上午从法官处了解到,该案被告人杜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经查明,2021年3月23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霍邱县霍(邱)众(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集镇钱店村莲花寺大桥交叉口北400米处时,与路边行走的被害人胡某相撞,致胡某倒地受伤,杜某起身站在路边。后汪某(另案处理)驾驶三轮电动车压过胡某腿部,汪某以需要送妻子到医院为由先行离开现场,之后杜某因害怕,不报警不急救反而离开现场。
群众发现后报警,救护车于当日6时1分许到达现场,发现胡某已死亡。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倒地后的胡某身体被其他车辆(第三辆车)碾轧并推移一段距离。
霍邱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胡某倒在公路上受伤,为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积极抢救伤者等法定职责而逃离现场,置被害人处于危险的境地,造成被害人遭受其他车辆两次碾压,造成其左髋部错裂创,左股动脉破裂、大出血,头皮下出血,左颞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肋间肌出血,右肺局部挫伤、出血及全身多处骨折、软组织损伤等,终致其发生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王萍萍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安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