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有名的刑事律师事务所,刑法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时间:2022-09-29 02:37:11来源:法律常识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旗帜鲜明地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话虽这么说,但客观归罪却比比皆是。客观归罪是指不问被害人有无责任都要对被告人作有罪认定,把仅在客观上造成危害结果而主观上无罪过的行为视为犯罪。例如诈骗罪,损失结果发生后所谓受害方报案,然后公安机关立案抓人,此种不问青红皂白就乱抓人的情形往往是客观归罪的结果。如果是市场原因导致损失发生的就不属于犯罪。

笔者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曾代理过王某职务侵占案。王某系某村村委会主任,未按照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李某,为村里增加收入,发包半年后就作为“隐形承包人”和李某共同承包上述土地,然后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时隔三年承包土地被征用,补偿三百多万,二人平分。有人举报王某贪污村土地补偿款,检察机关介入,王某被抓。笔者据理力争,被告人发包村集体土地是为了增加村里收入,同时根据“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土地补偿款归二人所有,并不归村集体所有,不构成犯罪。案件进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中院最终判决王某无罪。本案中,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就犯了客观归罪的错误,忽略了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得出错误的结果。

2008年,第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彬、袁南京、胡海珍、东辉、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绑架案》其裁判要旨为: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在错误理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的犯罪实际情况,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正确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刊登了第1008号袁某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文章认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实际上包含着主客观这两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方面。在两者的关系上,客观标准是衡量主观标准的依据,并对主观标准起着根本性制约作用,有利于避免主观标准的不确定性;主观标准是客观标准实现的途径,有利于防止客观标准的机械性。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不能机械地执行客观标准,也不能过分强调主观标准,尤其在当前配套制度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为防范冤假错案件的发生,主观标准更应受到客观标准的制约。

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告诉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律师一定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眼光在主观和客观之间来回穿梭,全面兼顾,不能顾此失彼,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辜负每一份委托。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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