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4:06:52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24执恢18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李成科
住址:肥东县长临河镇迎霞村小黄组
身份证号:3401231958****3910
立案时间:2019-10-17
执行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李成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923358.70元(含本金1536229元、利息387129.7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71700元及其借款本金1536229元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启胜对上述被告李成科的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60元,由被告李成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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