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4:31:32来源:法律常识
浅思工亡行政诉讼案中支持脑死亡的三种判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脑出血或脑溢血的工亡行政诉讼案件当中,脑死亡的各种裁判文书都有,支持工伤认定的和不支持工伤认定的都有。
今天我们主要简单研究,在超过48小时临床心肺死亡的的脑出血案件中,对于脑死亡在48小时之内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支持工伤认定的主要有三种判例。
第一种支持的判例:
有诊断书的脑死亡。
有诊断书的脑死亡,有的法院会根据诊断书或者会诊病历中记录的在48小时之内脑死亡而裁判支持工伤认定。
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到的案号为: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2行初1号行政判决。
第二种支持的判例:
有司法鉴定为脑死亡的鉴定结论。有的法院会根据脑死亡的鉴定结论在48小时之内脑死亡而裁判支持工伤认定。
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到的案号为: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
第三种支持的判例:
法院直接推论脑死亡。
在既无脑死亡诊断书也无脑死亡的司法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有的法院会根据医学常识中关于脑死亡主要特征来进行推论在48小时之内已经脑死亡,进而裁判支持工伤认定。
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到的案号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再154号行政判决。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657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