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3:12:05来源:法律常识
对《刑法》一百九十四条进行解读的话,会发现该法条的核心问题是进行金融票据的诈骗活动,诈骗罪作为一般法条已经涵盖了其所有内容。由于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的法定刑相差不大,因此在实践中,通常情形下公检法以及律师所关注的核心不是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不一样的地方。
票据诈骗的核心是诈骗,而不是票据诈骗。
在明确了前述关键点后,若着重分析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可以总结出来票据诈骗罪最核心的基本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要有欺骗行为,这个欺骗行为指的是隐瞒真相、捏造事实,简单来说在相对方的面前制造一个虚假的事件,并且这种虚假的事件通过信息发出以后,使得对方相信了存在这种状况。所以任何一个欺骗行为,如果被认为是完整的,必须包含受骗人产生认知错误。
不过刑辩律师、公诉人和法官这四类角色不同的人,在应对同一刑法问题时,所面对的都是同样的两种任务:其一是在法条的简单指引之下,发现生活的真相,例如要发现诈骗本身是一种经济状态和生活状态;其二是critical,其核心思想是要用更强大的逻辑去挑战甚至替代已有的存在。
第二要有财产损失,且是基于受骗而出现的整体财产损失。在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错误认识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转移财产那一刻,被害人的收入与付出之间差,就是诈骗罪的财产损失。其实,大量的经济型诈骗它都是有对价的,空手套白狼其实在真正的经济犯罪中有,但还是比较罕见的。
第三受骗人处分财物与虚假信息之间要存在因果关联,简单来说看行为人的提供的虚假信息是否能够被认为是受害人或受骗人给钱的一个条件、有没有满足条件关系,但是一定要注意,满足条件关系并非就满足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在获取财物时就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原则),也就是要求主客观相一致,即行为人在实施欺骗行为时,就具备不再归还的歹意。
以上内容选自金融犯罪系列课程(第一季)中韩友谊老师主讲的《票据诈骗罪的界定》,更多精彩请观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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