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5:49:5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具体案情我们一起了解以下。
2021年1月,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自行车在乡间道路上行驶时,撞上了年近七旬的杨奶奶。老人头部受伤严重,当场就不省人事,在医院经过五十多天的救治,最终老人还是不幸失去了生命。
然而事发路段道路平直,很少有车辆通行,怎么就把老人撞成这样?原来肇事者是15岁少年小勇。
事发当时杨奶奶是沿路边正常行走,小浩(14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到小勇家玩,后小勇驾驶小浩家电动自行车去外婆家,小浩坐在后面。由于天色较晚,对面车辆开了远光灯,小勇没有注意到前方行人,事故就这么猝不及防地发生了。
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驾车的小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坐车的小浩无责。考虑到肇事者是孩子,大家又都是乡里乡亲,杨奶奶家人当时提出了4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在接下来的协商中,小勇的父亲提出不光自家要赔偿,小浩家也应该赔偿。因为肇事的那辆电动自行车是小浩家的,小勇是从小浩手上借的。
不料,小浩父母坚决不同意赔钱。理由很简单,车是小勇驾驶的,出了事他要自己负责。加上交警部门既然没有认定事故责任,自己理应不承担后续赔偿责任。
就事故后续赔偿问题,交警部门、村委会也曾出面,多次组织小勇、小浩两家进行协商,但因小浩父母当时的态度,无法商议下去。于是,杨奶奶家人只好向湘阴县人民法院起诉。
嘉宾: 苏宁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
《中国法律年鉴》2020年度侵权责任法优秀律师
方弘:交警认定在交通事故中小浩无责,是否意味着小浩就不需要担责?
苏宁律师:这种情况在现实的生活当中经常可以遇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能作为法院对于责任裁判的唯一标准。换句话说,即便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中认定我们无责,也不代表在最终的赔偿案件当中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样的,即便交通事故书认定我们全责,也不代表所有的赔偿都要由我们来承担。两者不能等同,大家一定要注意。
方弘:到底需不需要承担责任,除了看交通事故的认定以外,还需要结合什么因素来确定相关人员承不承担责任?
苏宁律师:交通事故责任属民事责任范畴。首先,它属于一种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否要承担过错,一定要看侵权人是不是有法律上面的过错,只有有过错存在,它才是一个前提。基于这个过错,产生了怎样的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都是法院在审理侵权责任或者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所要理清楚的客观事实。
通常来讲,事故认定书属于交通事故案件当中的一份书证,法院一般会据此来裁决和衡量,对于法院肯定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裁判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因为,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交警对于事件发生了之后的还原和对于责任在行政层面上做出的划分,仅此而已。
当然,行政划分对案件裁决是一个重要的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一旦有其他的证据与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是相悖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是有权利据此认定哪份证据更有帮助。在实践当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事故认定书之外,可能会有事故双方甚至第三方的一些影像资料,比如行车记录仪,自媒体的一些影像资料。这些资料如果能记录事故发生的经过,而且经过也与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相矛盾的话,法院有可能会结合其他证据来划分事故双方最终的责任比例。
方弘:像本案当中,小浩对杨奶奶死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怎么来判断?
苏宁律师:我个人认为小浩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小浩本身也是存在过错的。为什么?
第一、事故发生的时候,杨奶奶是沿路正常行走的,肯定是没有过错的。小浩驾驶着自己家的电动自行车先到了小勇家。而小浩只有14周岁,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的行为。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必须要年满16周岁。而本案中的小浩只有14周岁,显然是不具有法定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资质的。所以,他有违法行为在先。
小浩和小勇是朋友,应该也比较熟悉了。之后,小勇又驾驶着这辆电动自行车去他的外婆家,小勇也只有15周岁,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在小勇驾驶车辆的过程当中,小浩是乘坐在电动自行车的后边的。
首先,小勇不具有驾驶资质,小浩应该是明知的。因为,他知道小勇只有15周岁。
其次,小浩允许小勇驾驶这辆车,即他明知道小勇不具有驾驶资质,还允许小勇驾驶,这本身也是一个过错。
再者,按照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小浩自己已经年满12周岁了,自己也是明知的。基于此,小浩在这个案子当中一定是存在过错的。
所以,小浩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的。
第二,因为除了小浩本身存在过错,小浩的监护人也存在过错。因为,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就不应该同意由孩子小浩来驾驶电动自行车单独出入。所以,小浩的监护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根本不应该允许小浩驾驶车出去。
所以,我认为除了小浩本人之外,小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方弘:这个责任应该有多大,因为对方是要求40万的赔偿,他们应该承担多少的责任呢?
苏宁律师:如果法定赔偿只有40万的话,我个人认为小浩和他的监护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宜超过50%。因为,毕竟这个事情还是小勇驾驶着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即小勇是直接的事故责任人,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小勇和小勇监护人的责任肯定是大于小浩和小浩监护人的责任的。
所以,小浩和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肯定不宜大于50%。其次,我认为应该会在20~40%之间的责任比是比较适宜的。
方弘: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勇、小浩及其监护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告小勇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浩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法院最后认定,被告小勇、小浩两方需赔付死者杨奶奶各项费用共计82.42万元。按照赔偿比例划分,小勇家要赔偿49万余元,小浩家要赔偿32万余元。而对于小浩的父母来说,原本他们还认为自己应该是一分不赔的。所以,未成年人一旦管理教育不好,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苏宁律师:不管是未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的人的监护人,要注意几个时间节点:
第一,无论是自行车还是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很多人是有误区的,他们觉得未成年人都可以搭载。事实并非如此,未成年人仅仅指的是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搭载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还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第二,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可以骑行自行车上路行驶,如果没有达到12周岁,孩子只能在封闭的场所,如公园或者专门的场地去骑自行车,马路上是不可以的。如果上路发生危险,监护人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第三,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要年满16周岁。而并不是孩子可以骑自行车上路就可以骑电动自行车上路了。这不完全是同种的驾驶模式。
方弘:考虑到肇事者是孩子,大家又是乡里乡亲的,杨奶奶的家人开始只提出赔偿40万私了。但是因为小浩父母坚决不同意出钱,才闹到了法院。法院判决远远高出原本私了就可以解决的赔偿数额。
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小勇、小浩家对于80余万元的赔偿金额都觉得难以承受。杨奶奶家人也理解小勇、小浩两家人的实际情况,后经协商,小勇父母、小浩父母与杨奶奶家人达成了赔偿金额46万元的协定,并于2022年8月全部履行到位。
父母给孩子最好的教育是言传身教,以身作则。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还不断推卸责任,而非勇于承担,这是看重了钱,而非看重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