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3:39:06来源:法律常识
在双方共同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的情况下,实践中各地法院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做法:
第一种:法院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一般法院(如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会约双方代理人共同前往法庭,采取随机的方式(如摇号)一次性确定出三家鉴定机构 ,按照摇号的先后顺序将三家鉴定机构进行排序,并在笔录中明确如排序第一位的鉴定机构无法提供鉴定服务时,双方一致同意由排序第二位的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如排序第二位的鉴定机构无法提供鉴定服务时,双方一致同意由排序第三位的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
这期间,有的法院在排序第一位的鉴定机构无法按照要求提供鉴定服务时,一般会打电话通知代理人,再次确认双方是否同意直接由第二或者第三顺位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最终三家鉴定机构都无法进行鉴定,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罕见,代理人可以与法院沟通重新确定鉴定机构。
在鉴定机构确定之后,法院会先与鉴定机构进行联系,提供相应鉴材,并告知申请人鉴定机构的相关要求及联系方式(实践中也会存在法院为了避免申请人与鉴定机构单方联系影响鉴定机构的中立,一般不告诉鉴定机构名称,尤其是联系方式的情形)。整个过程中法院扮演的是委托人的角色,鉴定机构如有任何需求会直接与法院进行沟通,再由法院向代理人进行转达。严格来讲,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一般鉴定机构除了鉴定需要(如鉴定收费、了解客观事实等)之外,其他事情不直接与鉴定申请人进行联系(如透漏鉴定结果、对鉴定结果进行质疑、补充提交鉴材等),如申请人需要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需要通过法院进行转达。当然,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操作不规范的鉴定机构,一般情况下,为了节省鉴定时间,如申请人有客观需要(如鉴定费用的缴纳、鉴材的提交、对于鉴定结果有疑问等),可以尝试先自行与鉴定机构进行联系,在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再要求委托人法院介入。
第二种:由法院直接指定鉴定机构
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直接指定经常合作的权威鉴定机构,通常表现为法院直接指定一家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如第一家鉴定机构无法完成鉴定要求,由法院直接指定第二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当第二家鉴定机构也无法完成鉴定服务时,法院是否会直接指定第三家鉴定机构呢?答案可能是否定的。
举个例子,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宗人身侵权案件中,被告一方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法院在确定鉴定机构的庭前会议中明确提出,如申请人先后向两家全国权威性鉴定机构提出因果关系鉴定的申请被鉴定机构拒绝之后,法院将不会同意申请人继续提出因果关系的鉴定申请。因为既然全国最权威的第一、第二名鉴定机构都明确表示无法针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那么法院有理由相信此因果关系的鉴定其他鉴定机构亦无法进行。当然,不排除其他不同区域的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次指定第三家、甚者第四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个需要申请人与法院进行沟通。
这里有个诉讼策略供各位代理人参考:申请人申请鉴定过程中,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在了解其他地方法院的实操方式之后,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使用一定的诉讼策略,引导案件向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如小编曾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确定鉴定机构的庭前会议中,借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做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限制申请人提出因果关系鉴定申请次数的建议,要求罗湖区法院明确如深圳的鉴定机构先后两次明确提出无法进行因果鉴定,则请罗湖区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拒绝申请人再次提出的鉴定申请。虽然罗湖区法院以“提出鉴定申请是当事人的权利”为由明确拒绝了小编的提议,但是小编仍坚持表明提出限制申请次数的原因及因果关系鉴定的必要性,最终法官还是在小编的说理下进行了慎重考虑,并明确向对方代理人说明法院在判定因果关系的一个逻辑方法问题,最后对方当事人放弃了因果关系鉴定的申请。可以说,正是因为小编了解了不同法院的实操经验,才有了这一次成功的尝试。各位代理人也可以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并在另案中进行尝试,说不定也会带来意外惊喜。
第三种,代理人主动提建议
作为代理人我们可以自己主动提出可选鉴定机构的建议。这种情况多出现于当地法院确定其他地方的鉴定机构的情形。
举例说明:小编代理的一宗人身伤害案件,事发地在北京,亦由北京法院受理,因案件需要需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那么这种情况下其实应当在北京当地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考虑到受害人受伤后瘫痪在河南老家养伤的实际情况,小编在提出鉴定申请的同时附上了《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河南省.2021年度)、受害人实际瘫痪在床的现状水印照片,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及事先与名册中当地鉴定机构沟通的情况,在鉴定申请中明确提出受害人无法前去北京进行鉴定的客观现状,并明确了委托异地鉴定机构的备选方案。法院在看过申请之后,考虑了受害人的现状,便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且破例在法院内部提出异地委托鉴定机构的申请,最终听取了小编的建议确定可以在受害人当地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小编的此种做法相当于向法院提出问题的同时亦为法院提供了解决方案,因此在后续就此事与法院的沟通上便利很多。作为代理人,有的时候想得靠前一点,确实可以引导案件的整个发展方向。
以上我们可知,对于鉴定的机构的选定不同法院的做法各异,我们作为代理人,完全可以在鉴定的机构的选定上发挥更多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引导案件的发展,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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