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2:45:31来源:法律常识
西湖法院网讯 业主盲目投资房产出现断供,不能及时偿还按揭款项,银行诉请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日前,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业主提前归还所有贷款,银行对房产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贷款买房突然断供
2015年5月,李某、赵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李某、赵某向银行贷款53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南昌县某处的房产,贷款期限为300个月,自2015年5月31日至2040年5月31日。同时,双方还约定以该所购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就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他项权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李某、赵某起初尚能正常归还房贷。2018年起,银行发现李某、赵某多次出现断供,此后,尽管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李某、赵某因房贷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无法归还贷款本息,截止2019年 6月,两人已累计逾期9期,尚欠银行贷款本金42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清收未果的情况下,银行向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将李某、赵某告上法庭。
房产或被法院拍卖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李某、赵某表示因投资多处房产,错误估计自己的经济实力,现已无力承担房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应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现被告李某、赵某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据此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于约相合、于法有据,原告诉请应予以支持。
据此,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解除李某、赵某与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李某、赵某一次性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本金42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判决书还确认,如李某、赵某还是未能按期清偿上述贷款,则拍卖或变卖李某、赵某所购的上述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某银行优先受偿。
断供频发,贷款买房应理性为之
2019年以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已经受理了多起因断供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面对断供频发现象,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归还银行贷款应该按期并且足额,如果超出合同约定时间或者是还款金额不足,都会被视为违约,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购房者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贷款所购房子也可能要被拍卖用以清偿。贷款买房,应当正确评判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诚实守信、合理规划、理性为之、切忌盲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