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07:07:10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如果已经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也就是案件材料移交到检察院之后,公安机关当然就没有权利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了。虽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检察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在这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内也无权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接下来我们只讨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情形。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还是将侦查阶段能够取保的所有情形都详细说明一下。
虽然公安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都是以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的,但作出取保候审有三个小的阶段,而且只有在第一个阶段中,公安才是主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在后面两个阶段中,公安机关都是被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
第一个阶段是,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之前的时间段,是通常所说的拘留后的三十天之内。在这个阶段,律师需要直接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直接对律师或者家属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进行审查,可以直接作出取保候审或者不予取保候审的决定。
第二个阶段是,公安机关提交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之后的七天。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综合考虑律师提交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当然,如果有必要承办检察官会前往看守所提审嫌疑人。除了少数几种情况之外,检察院不是必须要听取律师意见的,但如果律师提供书面的意见,检察院应当予以考察。所以在这七天内,律师应当主动查询案件,联系承办检察官。如果检察院最终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就需要根据检察院做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对嫌疑人变更羁押措施,被动地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第三个阶段是,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到公安机关侦查结束之前。即使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也不意味着对嫌疑人不能再变更羁押措施了。这个阶段涉及到一个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被逮捕之后多久可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但是根据我们以往和检察官沟通的情况看来,一般在逮捕之后的一个月左右提交申请会比较合适,过早提交申请的话,只能得到不予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对律师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立案处理并认为可以变更纪要措施的话,检察院会将变更羁押措施的建议书给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只能被动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综上,这个问题要问的是逮捕之后的情形。也就是说,前两个阶段都没有能够成功取保候审。那么还剩最后一个阶段了,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也是可以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但其依据的是检察院的变更羁押措施建议书,而不是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不能依据嫌疑人的情况和侦查的进展主动给予嫌疑人取保候审,其只能依据检察院的建议书被动地给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所以,律师在这个阶段办理取保候审,应当联系的是检察院而非公安机关。
最后要说一句,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够成功办理取保候审,而且取保候审也不意味着案件就此了结。取保候审只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不意味着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当然,前期能够取保候审的案件,后期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适用缓刑的概率会比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