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执业,受刑事处罚影响家人吗

时间:2022-11-25 12:45:3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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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这些工作,包括子女!
  • 刑事律师的作用(侦阶)
  • 辩护律师在委监委调期间真的起不了作用吗?(上)
  • 注意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这些工作,包括子女!

    阅读提示


    刑事处罚一般来说是对于触犯了刑法的人所采用的处罚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的法律法规也变得越来越,同时法律法规的内容也越来越健全。对于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进行职业选择的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


    么受到过刑罚的人,有哪些职业是无法从事的呢?

    法官、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鉴定人员、公证员、、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刑以上刑罚的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上述这些职业是不能从事的。


    当然对于受过刑罚处罚的人,除了本人有很多职业不能从事以外,法律对其子女的择业也有很多限制。例如服兵役、报考警校等。

    刑法规定:


    中华共和国刑法案(九)一、在刑法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犯罪,或者实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是审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


    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报考公务员呢?

    一、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或者正在服刑、犯有危害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的,都会影响到子女的报考。

    三、母有醉驾前科的,会影响。


    在警校招生中: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一)受过刑事处罚、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受过治安处罚的;(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侦、控制的;(三)受过开除学、团或者律处分,或者近三年受过记过以上律处分的;(四)参加过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性质组织的;(五)有过的;(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侦、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征兵政审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征集服现役:(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二)被刑事处罚、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违、违在被调处理,或者正在被侦、起诉或者审判的;(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勒令辞职、开除学或者被开除、留察看、开除团的;(五)有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有损、有损社会文身的;(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开除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未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传品、淫秽物品,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五)文身的;(六)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清的;(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和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开除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处理,或者正在被侦、起诉或者审判的;(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十三)其他不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不能从事以下职业:

    1.法官

    中华共和国法官法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的。

    2.陪审员

    中华共和国陪审员法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中华共和国检察官法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的;

    4.公务员

    中华共和国公务员法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的;(三)被开除的;(四)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

    中华共和七条 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

    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三十三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鉴定人员

    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8.公证员

    中华共和国公证法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9.

    中华共和国法(2012)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的。

    10.外交人员

    中华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村委会成员

    中华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止。

    12.拍卖师

    中华共和国拍卖法(2015)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公司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共和国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的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共和业银行法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共和国证券法一百零三条 有中华共和国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一)因违为或者违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为或者违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一百二十四条 有中华共和国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为或者违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为或者违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17.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共和国保险法八十二条 有中华共和国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为或者违行为被金监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机构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为或者违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律师刑事执业,受刑事处罚影响家人吗

    刑事律师的作用(侦阶)

    律师,多年从事金服务,熟悉各类投资品及方法论,现从事法律服务,主要提供公司、金、其他民事刑事等相关业务,欢迎大家前来进行咨询。

    之前已经讲了民事律师的作用,么来讲讲刑事律师的作用。

    首先,任大多数刑事案件(不是所有)包括三个序:侦阶、审起诉阶和审判阶,在不同的阶律师的工作是不同的。

    一个是侦阶,在侦阶刑事辩护律师首先要做的是律师会见,律师是侦阶除了办案之外唯一合理合法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群体。通过律师会见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整个案件过中的作用,了解案实,了解的侦,并且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下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了解法律规定的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的客为。通过侦,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了什么内容,犯罪嫌疑人是怎么回答的,如果是团伙犯罪还需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工作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指挥、决定作用,从而初步判断案件走向,制定不同的辩护,同时在会见过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辅导,心理疏导,通过法律辅导让犯罪嫌疑人熟悉的知道其涉嫌的罪名如果达到定罪量刑,要达到种证明标准,通过心理疏导让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能够安分守已,不至于太过悲观。

    更为重要的是,在侦阶辩护律师虽然不能阅案卷,但是可以根据会见以及合法取证,再结合案件客观事实,与沟通案情,定向了解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该案件的定位,并向提交取保候审请书,合法合理合情的递交取保候审请,如果取保候审请未得到批准,还应当在检察批准逮捕之前向检察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甚至结合案情,在积极与联系进行退赔、退赃等一系列法律行为都需要刑事辩护律师保驾护航。

    因此,在侦阶,除了辩护律师,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行为,不可能知晓侦的侦,不可能认定侦对于犯罪嫌疑人作用的认定的。当然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中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也受到辩护律师的帮助。

    师,执业地点州,主要处理公司金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诉讼业务等,有问题可留言,每天免回答两个问题~欢迎案源合作

    辩护律师在委监委调期间真的起不了作用吗?(上)

    前天,一位朋友的亲属被某县监察委员会留置,朋友来律所找我咨询,一来她们家从来没经过这种事,家属不知所措,想让律师帮忙判断被留置亲属目前的处境,二来想委托律师辩护,也想了解在委监委调阶律师是否能会见到当事人,如果不能会见到当事人,律师在委监委调阶能做哪些工作?

    其实委监委办理的案件我虽做得不多,但是也有办案经验,且调单位比县委监委级别更高。2020年我有与律师、律师办理某省会城监委调的案件,最后案件的效果还不错,其中委监委指控最严重的职务侵占罪因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某地判决无罪。当时我是在一审审判阶才介入该案,但据我了解,在该案的调阶,辩护律师也没有会见到当事人,当案件到了审起诉阶,辩护律师才知道当事人被指控的罪名一共有5个,分两批起诉。也就是说,在办理这个案件中,辩护律师在调阶只能是根据家属提供的有限材料和打听到的有限消息,帮助家属对案件走向进行初步分析。当时虽已出台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但是监察法实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条例)则是在办完这个案件之后才出台。借此次朋友咨询之机,我又仔细阅读了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条例,试图找到辩护律师在委监委调阶介入案件的切入点。

    一、立法的缺陷和遗憾

    (一)未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我检索了这两部法律,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条例全文没有提及“律师”两个字。在两部法律中,只有监察法实条例提及了一次“辩护人”,出现在监察人员离任回避的内容之中,未涉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在两部法律中,只有监察法实条例提到了5次“委托人”,分别是在监察法实条例一百一十条和一百一十一条,内容是关于委监委封、冻结财产后,权或者其法定人、委托人的诉讼权利。这里的“委托人”也不仅限于律师,而是接受委托且有民事权利能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人。也就是说,这两部法律的立法过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至少这两部法律没有很好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也没有与已经较好保障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人等)诉讼权利的刑事诉讼法顺利衔接;在确定和保障辩护人诉讼权利方面,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条例的突然出现对现行法律体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造成了一定冲击。

    (二)委监委和管辖的案件发生重叠

    刑事诉讼法十九条规定,“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等侵犯公利、损害的犯罪,可以由立案侦。”这些案件本属于管辖,但是监察法实条例五十二条也规定了,“监察必要时可以调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等侵犯公利、损害的犯罪,并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委监委对这类案件也拥有了管辖权。当管辖权出现了重叠,就可能会导致一个人因为一个行为受到两个不同单位的追诉,或者两个单位都认为应该由对方来管辖,结果放纵了犯罪嫌疑人。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等侵犯公利、损害的犯罪,多一个控告渠道,多一个更的监察部门来管辖,对被害人来说是好事,但是监察与检察谁有优先管辖权,亟待明确。

    (三)委监委在立案之前就可以实调措

    监察法实条例五十五条规定,“监察在初步核实中,可以采取谈话、询问、询、调取、勘验检、鉴定措;立案后可以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封、扣押、通缉措。需要采取技术调、限制出境措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执行。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措。”不同于刑事诉讼法在受案后立案前,或只能采取谈话、询问等措,监察法实条例使得委监委在立案前,初核时就可以采取询、调取、勘验检、鉴定措等调取证措,甚至还可以对被调对象采取采取技术调(限省级以上监察)、限制出境措。立法上的有罪推定倾向极为明显。

    二、立法亮点

    么,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条例有没有亮点呢?经我仔细地阅读,了不少亮点。

    (一)讯问被调人,必有全录音

    现行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进行录音或者;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进行录音或者。”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要求对所有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必进行录音,只是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过必有录音。而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条例均明文规定,对任被调人的讯问过,都必进行全录音。(这也是为了弥补辩护律师无法介入调阶保障被调人诉讼权利的不足和遗憾)

    (二)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案件的重要证人,也必对对询问过全录音

    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询问证人必要进行录音,以至于非法证据排除往往仅限于犯罪嫌疑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监察法实条例八十七条明文规定“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全录音,并告知证人。告知情应当在录音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虽然,监察法实条例并未对“重大案件”、“有社会影响案件”和“重要证人”作出解释,但是根据监察法实条例一百五十三条,根据体系解释可以推知,以下三种情,属于“重大案件”、“有社会影响案件”:(1)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利或者重共利的;(2)被调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刑、无期刑或者死刑的;(3)案件在全国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至于“重要证人”,只要是涉及被调人定罪量刑的证人,我认为都属于“重要证人”。因此,在委监委调的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伸到了证人询问笔录。

    (三)不仅是讯问被调询问证人,调人员进行搜、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都必对全过进行录音

    刑事诉讼法八十六条只规定“在勘验、检、搜过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办理刑事案件序规定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开展勘验、检、搜、辨认、封、扣押等侦活动,应当邀请有关作为见证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活动进行全录音,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也就是说,和侦的刑事案件,对勘验、检、搜、辨认、封、扣押过只需要附笔录。委监委调的刑事案件,这些活动都需要有录音,甚至监察法实条例对拆封电子数据存介质也要求有录音。

    (四)被调人的也属于证据

    很少有人能关注到这一点细微的变化。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形式有八种,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监察法实条例五十九条中,证据的形式包含“被调人、供述和辩解”。也就是说,在或者受案之后,立案之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笔录,在刑事诉讼中没有证据资格,但是在委监委办理的案件中,委监委在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后,立案之前的初步核实阶,找被调人做的询问笔录,被调人的也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监察法实条例还对这个立法变动进行了加固。监察法实条例五十九条三款规定,“监察依照监察法条例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合法定要求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委监委调的案件中,能作为证据的被调人的口供前移到了立案之前,这或以解决被调人因为串供翻供导致原始无法被作为证据使用的尴尬。

    (五)指定管辖案件的追加起诉更为规

    监察法实条例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经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补移送起诉的,可以直接移送原受理移送起诉的;需要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再次商请办理指定管辖手续。”有同案犯需要被追加起诉,委监委不能直接将被追加起诉的案件材料移送至被指定管辖的,而需要再次商请办理指定管辖手续。如果辩护律师在审起诉阶或者审判阶自己的当事人是被追加起诉的,且这个案件是被指定管辖的案件,么辩护律师必要求看到指定管辖手续,否则或者对被追加起诉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如果还想了解辩护律师在委监委调期间能起到哪些作用,请关注晨律师。

    晨律师,业于北学,法律硕士,目前是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发布文章时),擅职务犯罪案件、经济、金类等重大复杂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

    有效案例:

    1.某省会城监委提级调的职务侵占罪案,无罪判决;

    2.某省厅有组织犯罪侦总队移送某市局提级办理的寻衅滋事罪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转贷罪案,三个罪名全案不起诉;

    3.北京市局某分局办理的贩卖案,侦阶撤销案件,当事人获无罪结果;

    4.某挪用资金罪案(2000万元),经两次退回补侦,未诉;

    5.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案,无罪判决;

    6.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案,决定止侦,某公定代表人在侦阶获无罪结果;

    7.某故意伤害罪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8.某故意伤害罪案二审发回重审(这应该是个无罪案件);

    9.某合同案,控告;

    10.某案,控告。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律师刑事执业,受刑事处罚影响家人吗】,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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