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2:30:5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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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
一、“最美”个人(278名)
于 (女) 中国集团公司中国儿制片厂首任厂
于 漪(女) 上海市高级中学名誉校
于海俊 生前系内古自治区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根河局副局
兴华 中学经济学系原、教授
马万水 生前系河北龙烟铁矿“马万水小组”组
马六孩 生前系原大同煤矿同家矿掘进组组
马凤山 生前系原上海飞机研究所所,原航空工业部干线飞机总设计师
马永顺 生前系黑龙江省春市局
明 海军工大学舰船综合电力技术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教授
生前系黑龙江省齐齐尔二机床厂机械师、委副
德 生前系原生部
初(无派人士) 生前系北学校
马善祥(回族)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调解委员会“老马工作室”负责人
乌国庆(古族) 生前系部刑侦局巡视员、特邀刑侦专家
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操作队原支部、队
繁森 生前系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委
(女) 江西省奉新县澡下镇教学点负责人
文花枝(女) 湖南省湘潭市旅游电体育局副科员
文朝荣(彝族) 生前系贵州省章县河镇彝族族乡海雀村支部
方 工 北京市原组成员、副检察
毛岸英 生前系中国志愿军司令部俄语翻译、秘书
毛秉华 生前系江西省井冈山市财政局离休干部
王 伟 生前系原南海舰队航空兵某团中队,一级飞行员
王 刚 武警新疆总队某支队支队
王 昆(女) 生前系歌舞团委、团
王 杰 生前系原73081部队工兵营一连五班班
王 波(女) 湖北省市江岸区百步亭社区委副、管委会
王 选 生前系北学计算机技术研究所所
王 瑛(女,回族) 生前系四川省南江县委、委
王书茂 海南省琼海市潭门镇潭门村支部检委员,潭门镇民兵连副连
教 羽毛球队原总教练
义 山东省光市家集街道三元朱村支部、村
志 原总装备部某设计师、研究员
喜 山东省兰陵县街道代村委
王有德(回族) 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白芨滩级保护区管理局原委、局
王祥 山东省潍坊原副、市,原光县委
民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副总地质师
喜 生前系大庆油田1205钻井队队、钻井指挥部副指挥
心 火箭军某旅技术营测试连班
诚 生前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坛医院名誉院,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所
山 南工大学教授
王顺友(族) 四川省凉山州邮政公司副调研员,木里县邮政公司支部专职副
才、王仕花夫妇 生前系江省灌云县开山岛民兵哨所所;江省灌云县开山岛民兵哨所名誉所
王崇伦 生前系鞍山钢铁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处、组成员
王辅成 天津师大学原副校级巡视员、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
王逸平 生前系中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研究员
迎香(女) 贵州省罗甸县沫阳镇麻怀村支部
前堆(怒族) 云南省福县亮乡拉马底村乡村医生
进 山东省军区枣军分区政治委员
巨晓林 中国中铁电气化局司高铁分公司技术员、工匠技师
兰 辉(回族) 生前系四川省羌族自治县副县
绍之 重庆市奉节县移民局原副调研员
包起帆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
永根 生前系业大学校、教授
光柱 原77283部队副政治委员
来 生前系河南省新乡县村委
叶 欣(女) 生前系东省中医院二沙岛分院急诊科护士
叶连平 安徽省和县陈学校退休教师
叶培建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技术、研究员
尼玛顿珠(藏族)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物玛乡抢古村支部
布玛汗·毛勒朵(女,尔克孜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根乡护边员
远志 生前系社经济部记者
祖、全珍夫妇 江西省莲花县洋桥乡村民;江西省莲花县南陂小学原校
兰(女) 山西省平顺县西沟村总支副
亮亮 生前系65307部队70分队班
白方礼 生前系天津市河北运输场退休职工
热提·马木提(维吾尔族) 生前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局副局
任霞(女) 生前系河南省登封市局委、局
(女)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桥头街道南沟社区总支、居委会
任继周 兰州大学草地业科技学院名誉院、教授
斯雷尔·爱泼斯坦 生前系今日中国(原中国建设)杂志社总编辑
芳(女)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三初级中学教师
永坦 尔滨工业大学教授
传健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技术管理部支部、副总经理
英俊 生前系原军区某师重炮连战士
厚彬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四师昆玉市局皮山场所所
庭 中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究所原研究员
向秀丽(女) 生前系东省州济公制药厂工会委员、班
玉兰(女) 生前系河北省临西县下堡寺镇东留善固村“铁球”业生产合作社社
建江 生前系河北省石家市局桥西分局安综合警务服务站
榕麟 生前系福建省福州市群众路小学总支、校
波(古族)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区专职审委会委员
滔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技术经理
永才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委副、总经理
尖 措(藏族) 生前系青海省河南古族自治县委统战部部
廷·巴特尔(古族) 内古自治区阿巴嘎旗萨如拉图雅嘎原支部
曲建武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
夫 山东省沂源县西里镇泉村原支部
振超 山东省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工技术部固机高级经理
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原副
贠恩凤(女) 陕西省播电视乐团原、名誉团
继 中核集团中国核电工有限公司总工师
燕子(女) 天津市区会原副
迪拜克·阿瓦孜拜克(塔克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克自治县局班迪尔教导员
镜堂(无派人士) 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事、首席总建筑师
余元君 生前系湖南省水利厅副总工师,湖南省湖水利工管理局总工师
余留芬(女) 贵州省盘州市淤泥乡岩村委
冷 原81032部队副军职调研员
大观 生前系原航空工业部科技委
仁宝 生前系江省江阴市村委
湖北省市武区政府原巡视员
生前系中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亚(女) 林省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山花园社区委
运铎 生前系原国营447厂(内古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工师
金印 河南省辉市镇委
登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政协原副主席,县医院原院
鱼水(女) 北京产权组成员、副院兼政治部
嗣海 河钢集团塞尔维亚公司执行事
库尔班·尼亚孜(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镇通用语言小学校
库尔班·吐木(维吾尔族) 生前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委委员
张 华 生前系原四军医大学二大队学员
张 劼 安徽省蚌埠市局特警支队一大队教导员
张 超 生前系海军某舰载航空兵部队中队
张 楠 生前系武警山东总队临沂支队直属大队一中队班
张 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监所检察科正科级检察员
滚 河南省县高镇黑虎庙小学校
张孝骞 生前系中国医学科学院副院
新(女) 生前系辽省委传部干事
春 生前系国防大学兵棋专家
张秉贵 生前系北京市百货大楼售货员
山东省济南市局特警支队副支队
迪(女) 中国残疾人会主席
张富清 原西战军359旅战士,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来凤支行离休干部
敏 海尔集团委、事局主席、首席执行官
张 电网天津滨海供电分公司运检部配电抢修班班
时传祥 生前系北京市区环境生服务中心十所清洁队工人
中华 空军指挥学院原训练部副部
向前 中国铁路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机务首席技师
生前系原州军区塔山守备英雄团九连战士
年 原54251部队副政治委员
进祯(回族) 生前系回族自治区县兴乡政府保障服务中心
生前系四川省、组织部部
保国 生前系河北业大学院教授
新 生前系江西省委三巡视组组
林(彝族)、芬夫妇(女,彝族) 四川省洛县乌大桥乡二坪村小学教师;四川省洛县乌大桥乡二坪村小学教师
英(女)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谊医院、北京热带医学研究所研究员
(女) 北京公交集团客服中心原
培斌 生前系山西省阳高县信访服务中心,阳高县镇所所
雪健 中国文联副主席(兼职),中协会名誉主席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名誉事,玉米工技术研究中心(山东)
新民 中国石油气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中东分公司经理、总支副
丽群(女,壮族) 西壮族自治区南市四医院滋病科护士
军某扫雷排爆大队战士
万基 东省台山市上川岛气象站站
业功 生前系原二炮兵副参谋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远海运(原上海海运局)服务员
连弟 生前系原铁道兵某团一连副连
根思 生前系中国志愿军二十军五十八师一七二团三连连
雪峰 生前系重庆市局渝北区分局交巡支队勤务十二大队副大队
善洲 生前系云南省原保山地委
勇(土家族) 陕西省西安市局新城分局森寨副所
生前系原65435部队参谋
谷文 生前系福建省东山县委
少云 生前系中国志愿军十五军二十九师八十七团九连战士
(羌族) 生前系航某团副师职特级飞行员
娥国 江西省南市局特警支队原调研员
碧华 生前系上海市高级组成员、副院
生前系中国石化石油化学研究院总工师、副院
陈 征 福建师大学原校
陈 贤(女) 安徽开仁律师事务所
武 中国石化洛阳工有限公司技术委员会名誉
洲 福建省厦门市局集美分局指挥情报中心教导员
润(无派人士) 生前系中学院数学研究所研究员
庚(无派人士) 生前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一届委员、,二、三届副主席
麦贤得 原91708部队副部队
其美多(藏族)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孜县分公司驾押组组
嘎(女,藏族)、央宗姐妹(女,藏族)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子县玉麦乡玉麦村村务监员;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子县玉麦乡玉麦村妇女
单杏花(女)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所副总工
周令钊 美术学院教授
周恩义(满族) 辽省盘锦市兴台区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常务副
泰 生前系鞍山钢铁公司炼铁厂副厂、工会副主席
二冬 生前系北学中文系教授
祥飞 超级计算天津中心支部、应用研发部部
金锁 河北乡粮食库支部、
生前系原北区空军副参谋、“英雄营”首任营
杰·索南达杰(藏族) 生前系青海省治多县委副、县西部工委
稚(女,无派人士) 生前系北京医院妇产科,中国医学科学院副院
林秀贞 河北省枣强县王常乡南臣赞村村民
德 生前系原总装备部某基地研究员
阳海 生前系原68302部队七连班
罗 阳 生前系航空工业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委副、事、总经理
夫 生前系原工业部771所工师
罗教 生前系中国志愿军四十七军一四一师直属侦察连文书
玉恕 天津三建建筑工有限公司原目经理、副总工师
以升(九社社员) 生前系九社名誉主席,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院
守仁 水利部江水利委员会原总工师,工设计总负责人
学勤 中国热带业科学院热带生物技术研究所首席
垧靖 生前系云南省龙陵县乡传委员
民 生前系湖南省委副,省会副
生前系东北师大学教授、副校
(女,布依族) 安徽省黟县星乡红光村支部、村委会
芳(女,回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师石河子市石油公司退休职工
燮(朝族) 林省清县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隽(女) 天津市宝坻区政协原主席
南仁东(满族) 生前系重大科技基础设FAST工首席科学家兼总工师
玉峰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逸夫医院眼科
小海 陕西省黄陵县双龙镇索洛湾村支部
榆生 生前系原兵器工业部科技委副兼秘书,三代主战坦克总设计师
胡仁 中国工物究院高级科学
胡福明 江省政协原副主席,南学教授
英雄小姐妹龙(女,古族)、(女,古族) 内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政协原主席;内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
龙 山西省大县家垛乡乐堂村乡村医生
亚夫 江省镇江市会原副,镇江市科所原委、所
中国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油服江分公司委副、副总经理
梦桃(女) 生前系原西北国棉一厂工人
扬 生前系研究生院院、科学学院教授
州医科大学附属一医院吸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前(壮族) 西壮族自治区坡县天国防民兵哨所哨
菊花(女) 中国杂技家协会名誉主席
容国团 生前系中国男子乒乓球队运动员
虎 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集团物业总监
立平 中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研究院7416厂班组
生芳 生前系肃省临洮县委副、县
格 扎(藏族) 青海省玉树市上拉秀乡委副、乡
怡(女) 上海集团有限公司艺委会
文贵 中国石油气集团有限公司华油集团委、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江省州市会原副,港原、会原
庚 生前系招商局集团常务副事
平(无派人士) 杂交水稻工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
立群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医院超声科名誉
兰英(女) 中剧舞剧院一级演员
生前系原南区某团二连副连
义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齐大山铁矿生产技术室采场公路管理业务主管
都贵玛(女,古族) 内古自治区四子脑木更木民
铁飞燕(女,回族) 云南交投集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昆明东管理处团委副
生前系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医学院院、研究员
高凤林 首都机械有限公司高凤林班组组
暄 中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
高(独龙族) 云南省怒江州会原副
凤英(女) 东北机器制造厂退休干部
呦呦(女) 中国中医科学院青蒿素研究中心
日(朝族) 林省清县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中队指导员
根良 亨通集团委、事局主席
道植(朝族) 黑龙江省厅刑事技术处原正处级侦员
常香玉(女) 生前系河南豫剧院院
军(女) 黑龙江省尔滨市原机局总工师
兰芳 生前系中国京剧院院,中国戏曲研究院院
璈 生前系全国法案委员会委员
肃 生前系空军原政治部文工团一级编剧
黄大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乡村支部名誉
黄大年 生前系林大学地球探测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
秀(女,壮族) 生前系西壮族自治区百色传部副科
中船重工七一九研究所名誉所
丽(女)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组成员、巷口法庭庭
黄继光 生前系中国志愿军步兵一三五团二营通信员
加木 生前系中学院新疆分院副院
斯 霞(女) 生前系南大学附属小学教师
裕 生前系河南省兰考县委
佳 空军航空兵某部部队
筑英 生前系中学院春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副研究员
谢 生前系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导演
谢 浙江省原义乌县委,衢州市会原副
谢彬蓉(女) 四川省美姑县瓦古乡扎洛村支教志愿者
素云(女) 西壮族自治区南市财政局退休干部
冠球 生前系万向集团公司事局主席
满志 66029部队部队
铁成 中铁一局电务公司电力试验所质量负责人
志新 回族自治区永县作物种子育繁所原所
法祖(民盟盟员) 生前系华中科技大学医学院名誉院
生前系四川省石棉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
路 遥 生前系中国作家协会陕西分会组成员、副主席
雷 云 生前系浙江省社科联组、主席
雷 锋 生前系原工兵工某团汽车连班
新民 浙江省安县天荒坪镇余村原支部
俊波 生前系福建省南平、副市,政和县委
春亮 河南省辉县市张村乡寨村支部
彦 生前系辽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成员、副院
千秋 生前系四川省绵竹市东汽中学学生工作处
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委、事
火箭军某旅技术室高级工师
赛福丁·斯热依力(维吾尔族) 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电石一车间值班
学福 重学采矿工系教授
锦诗(女) 敦煌研究院名誉院
建伟(九社社员) 中学技术大学常务副校,中协副主席
燕振 生前系河南省市坡胡镇水磨河村委
莹(女) 航空工业西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航空部件厂班
明盟 南部战区海军航空兵副司令员
德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九师一六一团护边员
二、“最美”集体(22个)
“863”计划倡导者
八步场“六老汉”三代人治沙造林先进群体
小岗村“大包干”带头人
火箭军某洲际战略导弹旅
“东号”机车组
中国解放军员群体
中国女排五连冠群体
中船重工七六○研究所抗灾抢险英雄群体
载人深潜英雄集体
“两弹”先进群体
尼特右旗骑红色轻骑兵
渠建设者
西安交通大学“西迁人”奋斗先进群体
军某部“大功三连”
军某部“南京路上好八连”
测绘地息局一测量队
河北塞罕坝林场先进群体
空军八行表演队
海军372潜艇先进群体
科技“北斗”团队
科技“”团队
科技“嫦娥”团队
(:)
9月23日,县委传部举行阳高县“迎接 阳高这十年”系列新闻发布会县行政工作专场发布会。发布会上,县局有关负责同志向大家介绍了的十八大以来阳高县行政工作经验、做法及取得的成就,并回答记者提问。
十年来,阳高县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近平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行政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十年来,县局进一步强化了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了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建了专业调解团队。阳高县11个乡镇、197个行政村、15个社区居委会全部建立了调解组织。完善了医患、劳资、交通事故等专业性调解机制,阳高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7300余件,调解率达96%以上,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十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全力推动下,县普法治理工作紧紧围绕近平总全面新理念新新战略,精心谋划阳高普计,积极普法传新模式,阳高县上下法治传教育主题活动泛开展,法治主题公园一个,乡村普遍建有法治墙、法治图书角和初具规模的“法白人”队,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基层法治水平明显提高,历届普法均取得明显成效,法制传工作扎实开展。
十年来,县局积极整合阳高县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调解等资源,扎实开展了“一村(社区)律”工作并实现了全覆;准完成了县乡村三级公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实免法律咨询便民工以进展速度快、服务质量高,受众人数多赢得100%的群众满意度,法律服务工作不断展。
近年来,县局按照社区矫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了相对规的“一人一册”矫正档案,实矫正执行期间,监管理,定期走访并做好汇报记录,阳高县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多年未发生脱管漏管现象。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服刑人员信息核实和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理,落实了“必接必送”制度,重点帮教对象接送率达100%。近三年来,阳高县在册矫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无重新违法犯罪行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有效提升。
在喜迎,新征的当下,县局将牢记近平总谆谆教诲,沿着总指引的,踔奋发,笃行不怠,始坚持对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做到“两个维护”。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努力把清建设和“六治”作风大整顿的成果转化局员干警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风貌,以优异迎接的胜利召开。芬
(:阳高县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私信或发33#qq.com24小时内回复。】
裁判要旨|被控罪-数额特别巨大(90万至5700万)无罪案例合集
律师: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专注于、传销、外汇、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导语: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最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千至1万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刑、管制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刑或无期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其,如果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则是10年以上刑期或无期刑。实际上,该观点并不是绝对正确,该观点把重点放在了涉案金额上面,忽略了从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本文通过大数据检索到近5年来,行为人被控罪,且涉案金额在90万至5700万元不等的22份无罪案例(含一审无罪、二审无罪、发回重审无罪)。其中一审无罪的有9个案例:1278万:判无罪;2100万:判无罪...5700万:判无罪;一审有罪,二审均改判无罪的有13个案例:90万:判2年;150万:判12年;195万:判13.6年;258万:判10年;624万:判12年...供办案参考。
(注:本文是文字版本,约31800字,文字较多,为了更方便阅读,笔者同时整理了图表版本,较为清晰,可看下篇或加微信“备注:罪图表版”索取。)
正文:
一、【签订包机运输协议收取预付款】张某某被控罪,数额150万,一审判处12年有期刑,二审改判无罪。
理由: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不正当的业务手,但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河北省高级,(2017)刑181号
无罪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张某某作为西公司的股东,在与某某公司洽谈期间、未达成正式协议之前,称其具有履约能力,先与某签订包机运输协议并收取150万元预付款,此时其行为有一定的商业欺诈性质;但张某某在20余日之后,与某某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包机运输协议,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为某之妻某1运输了多笔空运货物,张某某虽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不正当的业务手,但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张某某在与某某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先后东某某公司交纳了150万元押金,并通知某备货空运,因某以过春节为由要求备货,张某某又联系某之妻某1备货,并实际履行了多班货运包机业务,现有证据亦不能排除张某某向某1履行包机合同与某所交150万元预付款无关,不能证实张某某故意不履行合同、非法占有某钱财。
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某使用了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张某某不构成罪,原公诉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河北省检察员的该出庭意见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五条(二)、(三)、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三)、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石家市中级(2016)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二、【低于合同价款销售煤炭】某被控罪,数额90余万,一审被判二年,二审改判无罪。
理由:受害人某1的报案材料称某、王某及纳矿以没有煤票、上级检不能生产等理由拒不发煤,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认定王某采区无故不发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忻州市中级,(2019)09刑98号
无罪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合同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中使用欺骗手,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欺骗手指没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的或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必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所致。行为人在收到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不能认定为合同罪。
上诉人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合同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本案同的签订方是河曲县宝达煤场与纳林沟煤矿,双方的实际履行方是某1和王某,王某方负责签订、履行合同的是矿某,某是王某的妹夫,是煤矿的出纳,负责煤款的收取、零售现金煤、磅房等方面。
上诉人某不是合同的签订履行人,不属于合同罪的犯罪主体。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动产以交付为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证人马某、某、某、某2人证言证明按照流提煤时需有宝达公司的派车单才能装煤,涉及本案的2878.54吨煤没有宝达公司的派车单,故该部分煤不能认定为已经交付给宝达公司。涉及本案的该部分煤属于种类物,不是特定物,该部分煤仍应属于王某矿,王某采区有权销售给他人。
证人某证明“刚开始给宝达煤场发煤很顺利,过了一时间煤炭价格下降,宝达煤场想等煤价上涨后再拉运。纳林沟煤矿将块煤粉碎成面煤后,堆积存放,没想到后来面煤发生了自燃,造成宝达煤场大量损失。因此事,双方就损失承担责任问题没有达致,一直拖到现在”。
证人马某证明“某2人按合同约定开始拉煤,拉了3109吨,价值100余万元时,先后因道路被雨水冲坏、煤矿限票、煤炭价格下等原因,某2人也不来煤矿拉煤。”证人某证明“拉了不到一个月,走的都是正常序,后来由于煤价走低,宝达停止拉煤。”
上述证据与原审被告人某供述共同证明因为煤价下跌、原煤加工后的粉煤自燃产生纠纷等客观情是宝达不向王某采区拉煤原因。受害人某1的报案材料称某、王某及纳矿以没有煤票、上级检不能生产等理由拒不发煤,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认定王某采区无故不发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综上,认定上诉人某构成合同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告上诉人某无罪。依照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三、二百条三,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保德县(2018)093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无罪。
三、【供应生猪后,未按约定付款】高某某被控罪,数额258.495万元,一审判处10年,二审改判无罪。
理由:双方交易频繁且稳定,不排除被害人未与被告人对账,被告人认为未欠货款而拒不支付余款的可能性,也没有恶意转移财产或逃匿等行为,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山市中级,(2019)02刑40号
无罪裁判要旨:
针对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结合二审出庭检察员、被害人及诉讼人所提意见,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经,按被害人荣某1的,其从2010年开始,二三天就给高某某发走一车猪,经高某某最多的时候压过其400多万元的货款。按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其从08、09年开始与荣某1进行生猪交易,从2010年开始一两天就发一车猪,2016年4月场被停产后,其一直在巴什区民市场卖猪肉,荣某1给其打过电话催要货款,但从来没有找其对过账,其认为不欠荣某1货款。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并结合本案现有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生猪供应交易已有多年,双方交易次数较为频繁,交易数量较大,交易状较为稳定,高某某某1支付货款亦较为频繁,最后一次汇款的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且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共计某1支付货款399万元。
根据双方多年的交易惯分析,首先高某某是否拖欠荣某1的货款不确定,其次不能排除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系因被害人荣某1未与其对账,高某某认为其不欠荣某1货款,而拒不支付剩余货款的可能性,再次高某某没有恶意转移财产或逃匿等行为,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关于原审被告人高某某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为,经,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的可以证实,早在2010年,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荣某1经人介绍,后电话联系商定了生猪供应交易,至2016年案发前,被害人荣某1与高某某没有见过面。多年来,荣某1对于高某某是否经营场,以及场手续是否齐全等情,均未主动了解过,高某某亦未主动某1介绍过,荣某1仅知道高某某是收生猪的。荣某1当庭表示其供应生猪的对象只是高某某个人,而非其他公司。故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客观方面不存在向被害人荣某1隐瞒其经营的场被责令停产的事实。
关于被害人荣某1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问题,经,通过本案双方当事人多年来的生猪供应交易情来看,双方当事人虽然从未谋面,但是在多年的交易过中,双方已立了一定的信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高某某要求荣某1继续供应生猪才能结算货款,且不能排除被害人荣某1是基于对高某某的信任而继续向高某某供应生猪的可能性。
本院认为,河北省滦南县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某所犯罪名不能成立。上诉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出庭检察员所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及其诉讼人所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条(三)、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河北省滦南县(2018)0224刑初232号刑事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无罪。
四、【找关系运作收取钱财】王某某被控罪案,数额195万,一审判处13.6年,二审改判无罪。
理由: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本案缺乏能够锁定上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骗取控告人某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客观证据。
山市中级,(2018)02刑902号
无罪裁判要旨:
河北省山市路北区认定,2012年4月,被害人某认为其在妃甸五场承包的1,200多亩土地受到了东油田渗漏的钻井废液污染,给其造成了损失,欲通过被告人王某某找关系运作而获得较赔偿。
2012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为被害人某办理上述请托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共收取被害人某币195万元。后被害人某未能获得赔偿,被告人王某某拒不还款。
2016年3月8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案件,立案决定书,抓获材料,户证明,相关书证,股权转让协议,某汇款凭条,银行卡取款凭条,银行帐户明细证实某、王某某、某1银行卡消明细情,账册四本及情说明,前科材料,证人某1、某2、张某1、张某2、田某、某1、某2、某、某3、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某,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自述材料等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对以上证据的评判分析,二审审理明事实,结合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上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控告人某,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某的及证人某2、某1、张某1的证言自身及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其真实性、客观性、性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罪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本案缺乏能够锁定上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骗取控告人某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客观证据。原审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条一款(三),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河北省山市路北区(2018)020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五、【承揽建设工,索要运作资金】某某被控罪,数额106万,一审判处11年,二审改判无罪。
理由:在案证据不能排除该款系上诉人某向陈某某借款,而陈某某又向张某某借款的合理怀疑。
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2019)01刑27号
无罪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06万元,构成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证实上诉人某虚构固原市幼儿园工,骗取张某某钱财的直接证据只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而该证言的做出,是在上诉人某与陈某某因还款问题发生矛盾,陈某某到报称上诉人对其实行为未果,又由张某某报案称上诉人实了行为的情下做出。
同时,张某某的一次,对于见到上诉人某的时间,其给某转账的时间、金额的均与相关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上诉人的供述不,因此,其本身的客观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佐证陈某某的证言内容。
由此,原判认定上诉人某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行为的证据,仅有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显然属于孤证且该证言前后不一的矛盾未予排除,客观真实性存疑。其是106万元中的10万元,陈某某、张某某前期的证言均称是借给上诉人为陈某某办理其他工的钱。
综上,认定上诉人某向张某某虚构固原市幼儿园工的事实,实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证人陈某某与上诉人某之间有期、巨额的借贷关系,双方产生矛盾后,陈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报案,称其被某6千余万元。
在调的过中,陈某某称,其给某借的款里,银行转账175万96万元是某让其转到她母亲账户里的。这些钱是其借张某某等人的,其总共向张某某借了700万元。陈某某在张某某报案后作证称,还有一次给某转10万元,是某说要给其跑上六采区工要去北京送礼。同时,在陈某某向提交的其与某于2014年9月10日的通话录音中,陈某某说“我帮你借了近2千万元”,又说“我们从阁说完,张某某拿着别人房子给我借了100万,转给你办固原的事,这个你知道吗”,还说“还有一次在世按脚,张某某出去就把钱给你借了”,上诉人某回答“你不是找的高吗”,陈某某说是张某某的朋友。
以上证言及通话录音的内容,印证了上诉人某关于涉案款系其向陈某某借款的辩解。
因此,在案证据不能排除该款系上诉人某向陈某某借款,而陈某某又向张某某借款的合理怀疑。
综上,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10万元的事实错误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检察人员提出上诉人96万元应予认定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检察人员提出,应认定起诉书指控的3起犯罪事实的意见,因检察未对此提出抗诉,该意见不合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条(三)、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2018)0106刑初115号刑事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无罪。
六、【借款纠纷被控罪】王某某被控罪,数额624万,一审被判12年;二审改判无罪。
理由:借款时对借款事宜进行考察,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偷公章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情节;再次,提起了民事诉讼,认定借款合同有效,王某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俊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湖北省门市中级,(2019)08刑32号
无罪裁判要旨:
关于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当,其与某之间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某钱款的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及辩护理由。
经:
首先,证人某、某的证言以及王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某在借款时专门赴门对借款事宜进行考察,俊帮公司前法人马某出面,并表示王某某可代表俊帮公司,某之所以借款给王某某个人,一方面是基于俊帮公司前法人马某的授权,另一方面是基于对某的信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违背本人意愿处置财物,相反的是,某始坚持认为其与王某某之间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其本人没有受到王某某的;
其次,俊帮公司主张王某某与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上俊帮公司的公章系王某某偷的,俊帮公司对王某某与某之间的借款并不知情,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情节;再次,本案出借人某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提起了民事诉讼,审判决认定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有效,王某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俊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罪。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及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的证据不足,原公诉指控上诉人王某某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条三款、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门市区(2017)08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七、【找关系运作收取财物】某被控罪,数额120万,一审判处12.5年,二审改判无罪。
理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相,骗取他人财物币120万元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某系为了帮助张某2、张某1二人通过其它关系找人帮忙办域使用证收取运作用可能性的存在,不能认定上诉人某的行为构成罪。
河北省山市中级,(2017)02刑149号
无罪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相,骗取他人财物币120万元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某系为了帮助张某2、张某1二人通过其它关系找人帮忙办域使用证收取运作用可能性的存在,不能认定上诉人某的行为构成罪。
经,在案现有证据证实,某在帮助张某2、张某1办域使用证,收取办证运作用之前,已就相关风险与二人有过明确约定;在办证过中,某多次与相关人员会面,询问办证事宜,不排除期间使用了部分运作;后期在与张某2、张某1发生争执后,为二人出具了借条,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明显。
另,在某带人来山时,张某2、张某1均在场陪同接待,对事情的进展情应该是清楚的,即使某在办证过中并未如实告知所有细节,但其行为未达到刑法意义上”隐瞒事相”的标准,不合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综上,对上诉人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出庭检察员所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定性准确,审判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全案现有证据认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相骗取他人财物币12O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一百九十五条(三)、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三)、二百三十一条、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河北省山市妃甸区(2016)0209刑初129号刑事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无罪。
八、【请托调动关系】张某某被控罪,数额500万,一审判处11年,二审改判无罪。
理由:关于王某工作升迁的事,主要是某与被害人夫妇联系,而张某某在答应能帮王某办理工作变动之前是否找过某、某是否为王某办理工作变动找过相关员、某是否具有为他人办理工作变动升迁的能力、涉案钱款的最去向、某与张某某是如商议的、是否存在的共谋、二人在本案发生前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某未到案的情下,上述问题依据现有证据,均无法清。
河北省山市中级,(2017)02刑449号
无罪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河北省山市路北区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因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理据分。
上诉人张某某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观上是否实了行为,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害人张某请托王某某帮其丈夫王某调动工作,王某某引荐张某某,张某将涉案钱款转给王某某,王某某转给了张某某,张某某收到500万元涉案款后,及时转给了某,张某某将某引荐给被害人夫妇之前,主要是张某某与张某夫妇联系,引荐之后,关于王某工作升迁的事,主要是某与被害人夫妇联系,而张某某在答应能帮王某办理工作变动之前是否找过某、某是否为王某办理工作变动找过相关员、某是否具有为他人办理工作变动升迁的能力、涉案钱款的最去向、某与张某某是如商议的、是否存在的共谋、二人在本案发生前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某未到案的情下,上述问题依据现有证据,均无法清。
综上,在目前某未到案的情,不宜将张某某的行为认定为罪,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认定张某某从主观客观上都为某实行为提供了帮助,系从犯,证据不足。关于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现有证据材料不能确定其犯有罪,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某在逃未归案,造成主要涉案证据无法核实,事实无法清,应根据疑罪从无告其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理据分,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山市所提某作为本案涉案人员,其办理工作的能力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被害人是直接通过张某某联系,其没有了解某办理工作能力的情下,承以办理工作,对某实具有一定的帮助作用,应以罪认定张某某,量刑方面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的出庭意见,经,本案涉案人员某未到案,导致本案多事实无法核实,目前证据情下,认定张某某为某实具有一定的帮助作用,应以罪认定张某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王某某无罪的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王某某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经,理据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一)、(三),一百九十五条(三),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维持河北省山市路北区(2016)0203刑初94号刑事判决的二,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四,即被告人王某某上缴给的币五十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某。
撤销河北省山市路北区(2016)0203刑初94号刑事判决的一,即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判处有期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币三十万元;三,即继续向被告人张某某追缴赃款币五百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九、【借款用于经营】某甲被控罪,数额1278.8万元,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后判决无罪。
理由:现有证据借款时采取了欺骗手,亦没有证据证实某甲将借款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挥,且某甲没有归还能力时,以借条形式对之前借款进行确认,反映其有还款意图和行为。可见,被告人某甲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指控其行为构成罪的证据不足。
东省州市中级,(2015)穗中法刑二重字10号
无罪裁判要旨:
对于公诉的指控、被告人某甲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被告人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某甲的和证人某丁的证言,一致证实前述涉案的借据是续借时重新书写的,借据上所标注的时间不是真实的借款时间,因此本案借款时间不在2004年。
对于起始的借款时间,被害人某甲称1997年开始,被告人某甲称1996年开始,证人某丁称1996年开始,2002年以后就没有继续借款;另根据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其中借条四张,证实借据落款时间为1999年和2001年。被告人某甲书写的记账凭证,证实被告人某甲所在的经营部在2002年以前仍在正常经营,并有向被害人某甲的亲某甲、金某乙等借款、付息和还款;故可以认定某甲向某甲借款时间为1996年至2002年。
从开始借款直到2008年,被告人某甲一直有和某甲正系,包括某甲、某甲、某起对数、商讨还钱,重新签署借据,后期偿还5万元,某甲将某甲等人诉至,一审、二审某甲如期应诉;后期某甲向控告某甲,某甲亦按照的要求配合调。
只是到了后期,即2009年以后,按照被告人某甲的供述,其觉得双方已经彻底反目,其不断被诉讼以及控告,不想和某甲联系了,故才更换手机号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某甲于1996年至2002年底期间借款时采取了欺骗手,亦没有证据证实某甲将借款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挥,且某甲在2004年没有归还能力时,以借条形式对之前借款进行确认,反映其有还款意图和行为。可见,被告人某甲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指控其行为构成罪的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公诉指控被告人某甲犯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五条(三)、最高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