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9:15:00来源:法律常识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要敢于辩护,善于辩护,在法律框架内,穷尽一切手段,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尽显律师真我本色!”——肖文彬律师
(肖文彬律师:中国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初露锋芒
湖南衡阳是历史悠久、风景秀丽的好地方。衡阳又称雁城,“北雁南飞,至此歇翅停回”,南岳衡山,石鼓书院,湘江流水,钟灵毓秀,造就了多少才子佳人、英雄人物。远有蔡伦、王夫之,近有彭玉麟、曾国藩(与衡阳颇有渊源)、罗荣桓,现有马英九、唐浩明、龙应台、琼瑶、李银河等。在金庸小说《笑傲江湖》笔下,情意深重、正气凛然的五岳剑派之一的衡山派就在衡阳城里。
受曾国藩等历史人物“经世致用”思想的影响,位于衡阳西南四十公里外的祁东一中学子肖文彬立志要做一名大律师,1999年高考在其所填志愿里,三个大学的第一志愿全是法律专业,由此可见其心志之坚。当年其以高考状元进入南昌大学法学院之后,刑法与民法分别受教于大学名师胡祥福、魏盛礼。从他对两位老师的评价中可以看出,他更倾向于“智深勇沉、内外兼修,丝毫不逊于中国第一流的刑法学者”的胡祥福教授,更钟情于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大学里面他用功最多的就是这两门学科,其次便是与这两门学科密切相关的证据法学,打下了良好的法学基础。
2003年大学毕业之后,其在工作之余,辗转于深圳、衡阳、湘潭大学等地,潜心自学,遍览中国刑法、刑诉法名家之著作,开阔了视野,深化了原有的法律基础,其认为陈兴良、陈光中分别为中国刑法、刑诉法的领军人物。“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其在深圳目睹律师行业“司法掮客”之怪现状后,深感失望。人生在世,难道一辈子就只做一个屈守潜规则、没有尊严的“掮客”律师?不能以自己的专业能力来骄人傲世(这也奠定了其以后的执业风格:不行贿、不勾兑,只以自己的专业能力来行走江湖)?经过痛苦的深思熟虑之后,决意北上,以求教京都律师、法学名家来提升自己。
名师指点
2007年10月,肖文彬在环境优雅、位于中南海与天安门之间的中山公园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里见到了刑辩大律师莫少平,经简单交谈和毛遂自荐,就此进入了以写经典辩护词而著称的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结识了马纲权、吕曦等良师益友。此后其在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六年里练就了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基本技能和技巧。“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专业化”,这种从法律视角审视问题、解决问题的专业思维深为其所用。
除了在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孜孜以求地历练各种办案技能之外,2008年6月,其在北京还认识了名满天下的顾永忠教授(兼职律师)和陈兴良教授,或当面请教,或私下搜集资料,深入学习他们的办案技能和专业风格,使其在刑辩之路上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其通过比较分析、归纳思索,在办案中聚名家之长为己所用,结合自身特点,力图自成一家。
一战成名
2008年6月11日,红极一时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宏进突然被河北隆尧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通缉,而本案中的“被害人”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又是闻名全国的知名企业。因此,此案当时不仅案情重大、复杂,而且由于双方身份特殊,故引起全国轰动和权威媒体的高度关注。肖文彬和莫少平律师介入此案以后,面临着各方面因素的巨大压力,肖文彬经过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与法律,出具了上万字的《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律师意见书》,此《律师意见书》观点分明,逻辑清晰,论证充分,且层层递进、步步为营。尤其是其中“辩护人进一步指出,基于常识,试问,一个所谓“诈骗”对方100万广告预付款的人会花费近652万元去履行与对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吗?”一问更是夺人心魂。当地检察机关在看了这份《律师意见书》之后,非常坚决地作出了无罪不起诉决定书,彻底洗刷了方宏进历时三年多的蒙冤耻辱。
“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为尊严而辩”。经历此案之后,肖文彬一战成名,也与诈骗类犯罪辩护结下了不解之缘。同时他也意识到,刑辩律师是可以通过“据法力争、据理力争”来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在2012年办理郭某被控冒充上将招摇撞骗一案中,他在庭上一针见血地指出:郭某取得别人钱财不是基于其虚构的“上将”身份,本案证据显示,“上将”身份只是满足被告人的虚荣心理;而本案的所谓“受害者”即证人在出具证言时明确表示是基于同情被告人的穷困处境及支持其所宣传的军事思想而给予其钱财的;换言之,“受害人”是基于同情、支持被告人的因素自愿赠与其钱财的,是馈赠而不是诈骗。并且给予其钱财的“受害人”无一人报警说受到被告人的欺骗或诈骗。由此可见,被告人“冒充上将”的行为与取得钱财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逻辑结构,故不构成诈骗罪,更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因为后者是建立在前者诈骗行为成立的基础上)。经过其逻辑缜密的辩护,法院基本上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郭某最终被判处为一年七个月(实报实销,判决后立马释放),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