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1:14:16来源:法律常识
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2000万元、受贿600万元,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8000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最终,积极退赃成为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
如此奇葩、狗血的贪官被抓后赃款“多退”案例,绝非孤例。如南方都市报2014年4月报道,原龙岗区水务局前局长许振球被控收受公司贿赂。有意思的是许被抓后,为减轻处罚主动退赃100万元,最后却被有关部门查实受贿只有35万元后,相关单位将“多退”的65万元又返还给他……读来不免让人唏嘘,倍感穿越。
公允地讲,贪官被抓后能够积极主动退赃,应该是积极认罪改错的表现。但退贿之余,结果被查实退多了,也未免太过戏剧化。
众所周知,即便贪官糊涂,即便其受贿贪污等案发后,为了立功心切,只要上缴贿款或主动退赃即可,也不至于糊涂到要多退脏的地步。而且他们完全明白,多退账款某种程度上也就意味着的自我招供实际收贿额巨大。而受贿款越巨大,应该受罚越重,这与原本的主动退赃求轻罚的目的背道而驰。
反过来,行贿单位也应该很明白行贿和受贿是一样要受罚的,而且行贿的数额与受罚的轻重程度也是成正向关系的。也就是说,作为行贿单位,即便被查,接受退回来的行贿款,只要实事求是地接受原数即可,完全没有必要在这个关键节点为了趁乱多捞几个仔,而“多收”退过来的不存在的或超额的贿款。如果多收了,岂不是在变相承认自己行贿数额的巨大,这也意味着被罚的严重程度和风险在加大。
但现在,这样不可思议的事就是在朱某某等之流的贪官身上和事件中出现了,这让人不得深思和多想。一方面,也许祝某某的确是记错了受相关单位贿的数额,但这种记错只是对相关具体行贿单位(人)、具体行受贿数额和笔数的记错。也就是说,这极大可能就是,他除了收已经被查清公司或个人的贿赂外,还极有可能存在其它方面的很多受贿情况没被查出来。换句话说,这个归案贪官还没有如实全部招供自己的贪污受贿等罪行。另一方面,向贪官行贿的单位,行贿的事情也许是做得太多,以至于具体向谁行贿了多少都记不清了。于是当受贿者退贿款时,也就稀里糊涂的退多少收多少了。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有关贪官、行贿单位如实招供了,但办案单位却由于办案不细、能力有限,甚至执法犯法,在得了好处之后,故意不细办案件,放过相关行受贿犯罪行为。但不管是哪种情况,都能说明,相关行贿或受贿问题很可能还没有查清、查完。这样说也许有些主观,但诸多背拗、重重疑点很难不让人多想。
这些贪官主动多退的赃款就退得有些蹊跷,相关单位收得有些不明不白。水有源树有根。对有关部门来说,这一“受贿2000万退赃8000万”,判决轻处不是终点,而是需要追问祝某某是否还涉嫌在其它方面收受他人或单位贿赂,以及相关行贿公司或个人是否还涉嫌向其它单位或官员等行贿,并一查到底,绝不轻易放过一点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有关方面还要对诸如此类案件的办案人员和单位严加查处,看到底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知法犯法的可能。这是深入反腐的需要,更是民意所指。
(作者 余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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