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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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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十佳案例第6—10篇,请查看!
06
依法调证锁定污染 联动调解彰显正义
——赵某华等35名原告分别诉秦皇岛港务集团山海关码头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养殖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 (锦州法庭派出法庭副庭长 王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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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港污染 养殖损害 群体上访 联动 调解
案例索引
(2010)大海锦事初字2-36号、(2012)辽民三终字121、124-155、163、168号
基本案情
2007年,河北省秦皇岛经济开发区修建码头,填海施工造成辽宁省绥中县扇贝养殖户因苗种死亡而遭受损失。毗邻的两处养殖用海海域,其中一村的养殖户于2007年获得养殖损害赔偿720万元,另一村的养殖户经多年艰难维权,未能获得经济赔偿。赵某华等35人在我院锦州派出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秦皇岛港务集团山海关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码头公司)、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公司)赔偿损失37915016元。
裁判结果和理由
我院一审判决:码头公司给付35名原告2008年海湾扇贝损失合计14742690元;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原告均系具有海域使用权的扇贝养殖户,其养殖收益权受法律保护。码头公司的建港工程施工行为导致海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抛石作业造成附近海域海水浑浊,悬浮物急剧增加,是造成养殖户扇贝死亡的重要原因,死亡率达到95%。码头公司建港施工与养殖户扇贝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又是建港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和受益人,即侵权行为人,对原告主张的合理养殖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国资公司和港口公司不是侵权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由码头公司给付35名原告850万元作为全部案件的最终解决方案。
服务举措
原告均系在绥中县从事扇贝养殖的养殖户,2007年发生的山海关建港污染不仅让他们血本无归,而且在毗邻海域的另一村养殖户获得相应经济赔偿后,他们也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赔偿。35人及其家属在进京上访、北戴河暑期闹访后依然没有得到合理赔偿。他们了解到我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遂提起诉讼。原告因养殖损害未获赔偿而生活困难,均申请缓交诉讼费,我院审核后予以批准。原告起诉距建港施工已近3年,因建港施工当时没有采取证据保全封存当时的海水样本而无法进行相关鉴定。合议庭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确认污染的事实和养殖损害的存在;在认真阅卷、研判分析后,获得建港工程污染的充分证据;结合当地政府和辽宁省政府的数据,确定了养殖污染损害的程度以及每个台筏的养殖损失数额;根据养殖户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收据确定每户养殖的台筏数;最后依法作出判决。码头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我院一起到秦皇岛经济开发区与港口公司沟通、协调。一、二审法官又奔赴绥中县,与养殖户所在镇的领导一道反复耐心细致地做养殖户的思想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历经数月,各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调解协议,二审调解结案。历时6年之久的群体进京信访案件最终得以解决,35家养殖户获赔850万元,彰显了公平正义。
一、实地调查确定污染和损害
锦州派出法庭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因原告人数众多又涉及群体进京上访因素,被告系外省企业,法庭负责人高度重视,亲自带队到绥中县走访调查,在确认污染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快速立案。
二、依法缓交诉讼费,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
涉案养殖户因2007年山海关建港污染造成扇贝绝收未获赔偿而生活困难,在交纳10万元诉讼费用后,依法申请缓交其余诉讼费用。我院审核后,依法提供司法救助,准许原告的缓交诉讼费申请。
三、依据被告举证确定污染事实
原告于建港施工近3年后提起诉讼,虽然建港工程的施工污染事实存在,但是时过境迁,原告举证困难,合议庭通过阅卷分析,从被告所举的证据中查找到养殖海域污染数据以及养殖损害原因,为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依法调取损害赔偿数据
原告主张养殖损害赔偿的证据大多为购苗、投苗、管理、销售等费用票据且基本是自然人出具,被告均不予认可。为准确认定损失进而公正裁判,合议庭到绥中县政府、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走访,客观了解政府和主管部门掌握的养殖户损失数据,又依据原告申请,依法调取了涉案扇贝台筏养殖收益和建港污染扇贝死亡数据,并据此做出了一审判决。
五、上下联动,情理法交融,化解矛盾促和谐
码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35家养殖户的群体上访系列案高度重视,由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做各方工作,民三庭负责人认真研判案情并带队到秦皇岛经济开发区政府,与相关领导沟通协调案件处理。期间,我院分管副院长亲赴秦皇岛利用社会力量促调解。最后,在和解款发放方案制定阶段,两级法院共同到绥中县的相关镇政府,与35家养殖户协商沟通、解决分歧,最终达成调解意见,促成纠纷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一、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践行司法为民
公平正义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于事实上遭受损害而又处于弱势的群体,人民法院应依法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职权,匡复失衡的社会关系,体现人民司法的人民性这个根本属性,让司法的关怀给予每位公民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尊严,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司法实践的点点滴滴之中。
二、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做好民事案件调解,促进社会和谐
群众利益无小事,解决群众的事情,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群众利益的纠纷中,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合作往往能够事半功倍,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本案中,35家养殖户的事情不仅涉及家庭经济生活,也涉及群众进京上访的社会综合治理,更涉及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绥中县相关镇政府愿意与两级法院一道解决纠纷,为辖区村民讨回公道,消化矛盾,促成和谐。镇政府的工作润物细无声,发挥了地方党委政府在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三、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与上级机关在多元矛盾化解机制中的作用
社会综合治理是个系统工程,群众纠纷的化解离不开基层组织。他们心系群众安危冷暖,受群众信赖和依靠。村委会和养殖户所在的村民组在涉案和解协议达成以及调解款项顺利发放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上级机关掌握政策和方向,向基层倾斜有利于问题解决、矛盾化解。二审法院在办理35家养殖户的群体纠纷案件中冲在前面,为一审法院减压,坚持调解优先,化解了尖锐的矛盾。
总之,依法治国方略、公平正义价值地实现,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责无旁贷、使命在肩,司法为民永远在路上,具体在办理民事案件中,应以弘法明德、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价值目标,不仅应依法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也应依法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努力践行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07
调解案件将心比心 延伸服务化解三纷
——薛某诉邹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立案庭法官助理 姜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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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精准定位 多元解纷 延伸服务 实质化解
案件索引
(2019)辽72民初946号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5日,原告薛某以被告邹某拖欠其船员劳务报酬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3000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和理由:经立案庭速裁团队调解,原告于2019年8月17日撤诉,本院依法准许。
服务举措
本案审理期间,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拿不到劳务报酬,家乡独自抚养孩子的妻子因生活无助已提出离婚请求。原告走投无路遂将船主诉至我院。被告系海上捕捞个体经营者,作为单身母亲独自经营船舶。去年,被告遭遇海上事故赔付了200多万元,导致周转资金短缺,短期内无法拿出足够资金支付船员劳务报酬。该案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都不存在任何困难,但如何恰如其分且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我院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让原、被告握手言和,息诉止纷,还用真诚的劝解开导,使原告妻子理解了丈夫的苦衷,挽救了濒临破碎的家庭。案件背后的多重矛盾最终以“善莫大焉”的方式实质性解决。
一、精准定位矛盾性质,果断启用多元解纷程序
为了实现定纷止争,法官没有以一判了之的方式简单处理该案。通过认真了解原、被告的家庭情况,她认识到原告海上捕捞作业经验丰富,与作为船主的被告关系一直融洽,但急需工作糊口养家;被告经营有方,仅因突发海上事故的巨额赔偿暂时陷入困境。双方利益并无本质冲突,该案存在调解成功的可能。基于此,法官开始了细心的调解工作。
二、与当事人深入、真诚交流,兼顾各方合法利益提出矛盾化解方案
法官与原、被告多次热心沟通,认真倾听其诉说,耐心解答其疑惑,使双方当事人逐渐理解彼此的现实困境和各自的现实需求。之后,法官提出“被告先筹措部分资金支付给原告以解其燃眉之急,后续报酬陆续给付,原告继续到船上工作,协助被告度过周转资金短缺和难招船员的经营困境”的纠纷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采纳该方案,握手言和。
三、为民司法,延伸服务
为了让原告真正安心工作,法官又联系了远在陕西老家的原告妻子,对其从情与法的角度予以劝说,使其理解丈夫常年奔波养家糊口的艰辛、父母离异对孩子成长的危害。经过两天的劝说开导,原告妻子终于与丈夫重归于好。至此,调解一起案件同时化解“船员讨薪、雇工短缺、离婚危机”等三个矛盾的司法延伸服务工作全部完成。
典型意义
一、办理案件重实效
受市场因素影响,渔船船主招工难现象较为突出。依据纠纷特征选择多元解纷的工作思路,既保护了船员的合法权益,又解决了个体经营者不易招聘船员的难题,达到双赢效果。
二、延伸服务暖人心
案件的办理和纠纷的化解从来不是单纯的法律事务,看似相似的纠纷背后常有形形色色的涉纷主体和各异的诱发因素。法官应怀司法为民之心,在精准运用法学思维的同时,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唯有这样,才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丰富新时代司法为民的新含义。本案中,法官在成功化解原、被告之间纠纷后,仍记得原告将“关系一直融洽”的被告诉至法院的直接诱因——“家乡独自抚养孩子的妻子生活无助向其提出离婚请求”这一事实。该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原、被告之间极有可能再次出现诉至法庭的局面。“案结”达到“事了”,司法服务是关键,司法为民之心是驱动力。
08
智慧法院助力便民服务 移动法庭实现就近开庭
——佳木斯龙佳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黎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哈尔滨法庭派出法庭法官 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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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河 移动法庭 便民服务 调解
案例索引
(2019)辽72民初931号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3日,原告佳木斯龙佳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被告王某黎(以下简称被告)拖欠船舶建造款为由在我院哈尔滨派出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造船款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和理由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两次向原告给付造船款25万元的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已经按时自动履行完毕。
服务举措
在本案审理期间,法官发现哈尔滨派出法庭与双方当事人分处三地,其中法庭在哈尔滨市,原告在佳木斯市,被告在牡丹江市,并且被告怀有身孕,距离预产期不足一个月,无法长途乘车赴哈尔滨准时参加庭审。原告则长期经营不佳已陷入资金困境,因担心被告身体状况可能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原告代理人不断催促法院尽快开庭审理。就案件是否按期审理,哈尔滨派出法庭进行了充分研判。考虑到被告即将临产以及后续较长的哺乳期,如不及时开庭,必将导致案件长期中止。经与本院技术处沟通后,法庭干警开拓思维,决定在本院首次启用“移动法庭”,前往牡丹江巡回审判,同时积极做好双方的心理疏导,为后续开展调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庭审后,哈尔滨派出法庭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件可能长期未结的案件得以快速审结。
一、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理念
在送达开庭传票期间,原告代理人对被告即将生育可能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后果曾顾虑重重,不断对法院施加压力,法官从人文关怀的角度耐心做疏导工作,劝说他保持克制和冷静,避免矛盾激化。而被告身体状况特殊,情绪波动大,容易发生早产等问题,法官更是慎重对待,劝动她愿意在生育前开庭,尽快解决纠纷,安心养育下一代。同时,哈尔滨派出法庭也在主动思考,如何创新审判工作模式,如何能在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前提下,快办案、办好案。
二、深度应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
2019年,我院智慧法院建设再上新台阶,已走在智慧法院建设的前列。院党组为切实减轻一线法官的办案压力和方便当事人诉讼,出台多项措施,改造升级设施设备。当时尚未发生疫情,线上开庭并未在法院系统推行,当事人对线上开庭存有顾虑。哈尔滨派出法庭积极创新、勇于尝试,征询双方意见后,在我院首次启用“移动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合议庭前往牡丹江选择适当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开庭,将海事司法服务真正送到当事人的家门口。
三、依法及时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原告作为黑龙江省船舶建造行业的民营企业,因近年来内河运输业萧条等原因,处于长期经营不佳状况,已陷入资金困境。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不大,但对原告而言也能发挥一定的周转作用。庭审结束之后,法官抓住时机与双方分别交流,通过析理释法,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件顺利审结,被告按时自动履行了民事调解书,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典型意义
一、智慧法院建设助力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9年是我院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年,硬件设备全新升级改造,为法官们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提供了信息化保障。“移动法庭”“网上庭审”等设备的启用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提高了法院的审判效率,为探索创新工作模式打造了新平台。本案的巡回审判得到了当事人的赞誉,成为我院智慧法院建设助力审判便民服务的典范。
二、能动司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开庭不意味着结束,考虑到被告即将进入哺乳期,如进行实体判决,无论当事人办理上诉还是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续依然面对久拖不决的境遇。哈尔滨派出法庭通过积极开展疏导和调解工作,厘清利弊,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三、持续扩大海事审判在内河区域的积极影响
本案系因建造“镜泊湖”游船引发的诉讼,是我院在牡丹江镜泊湖地区受理的第一件涉游船案件。本案的受理和顺利审结,打开了我院在该地区开展海事审判业务的一扇窗。哈尔滨派出法庭以本案为契机,积极与牡丹江海事局联动,双方多次就船舶信息共享、司法与行政的程序差异、海事审判的法律适用等深入探讨,为我院准确把握辖区案件发展动态奠定了坚实基础。
09
能动应对法律咨询 高效保全减少损失
——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诉前申请扣押船舶和海事证据保全案 (鲅鱼圈派出法庭法官 巨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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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能动 敬业 高效 专业
案例索引
(2019)辽72财保38号、(2019)辽72证保2号
基本案情
海事请求人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事请求人)因“MY VISION”轮承运的大豆在卸货港卸货时发现严重损坏,于2019年12月20日向我院鲅鱼圈派出法庭提出扣押停泊在营口港的“MY VISION”轮的诉讼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该轮的船舶所有人或光租人提供50万美元的海事担保。同时,海事请求人提出复制、提取该轮涉案航次航海日志、货舱温度记录、装货事实记录等资料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裁判结果和理由
我院经审查认为,海事请求人的扣船申请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法定条件,予以准许。关于海事证据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我院依法及时扣押了“MY VISION”轮,并登船保全了相关证据。次日,依据海事请求人的解除扣押船舶申请,我院解除了该轮的扣押。
服务举措
一、能动化诉讼服务维护合法权益
海事请求人因“MY VISION”轮所承运大豆在卸货港卸货时发现严重损坏,向我院鲅鱼圈派出法庭提出法律咨询,询问此种情形下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法庭的法官们认真研判后,依法提示诉讼风险,提供保全建议,并告知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担保形式、数额等。海事请求人采纳了建议,提出诉前扣押船舶和海事证据保全两份申请。
二、雷厉风行工作作风体现司法高效
考虑到“MY VISION”轮将于申请递交当日的晚间卸完货离港,承办法官在刚刚结束一个上午的庭审后,牺牲午休时间,抓紧审查和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及时作出扣押船舶和海事证据保全的法律文件,并紧急赶往海事局请求协助,登轮扣押船舶并采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法官对船方提交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货舱温度记录、电子邮件等上万页的证据原件逐一核实、拍照、录相。次日,海事请求人提出解除扣押船舶申请。法庭干警又利用周六休息时间,紧急制作解除扣押船舶文件,避免了“MY VISION”轮因滞留港口而遭受经济损失。为此,该轮在中国的船方代理向鲅鱼圈派出法庭送来锦旗。我院在两个工作日内,迅速完成外轮的扣押、证据保全、解除扣押一系列法律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映出法庭干警对审判工作的高度敬业精神。
三、专业化法官队伍树立海事权威
“MY VISION”轮是一艘印尼籍船舶,船上船员均为印尼人,官方语言为英语。法官在扣押船舶和海事证据保全过程中,全程使用英语与船长交流,未出现交流障碍,体现了海事司法的涉外性和专业性,彰显出海事法官队伍是一支既懂法律又懂英语的复合型高素质审判队伍,树立了良好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典型意义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我院将司法为民宗旨贯彻于司法服务的全过程,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请,耐心听取;对当事人的困难和问题,热心帮助;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细心阅看;对当事人的法律困惑,诚心解释。法官们通过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多元的司法服务,让当事人怒气冲冲来,心平气和去,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10
放水养鱼巧执行 助企复产显真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申请执行灯塔北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华兴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长海派出法庭副庭长 郎永波、执行局书记员 谭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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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指定执行 复工复产 民生 助力地方经济
案例索引
(2017)辽72执406号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灯塔北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塔公司)、辽宁华兴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化工公司)、江苏华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生物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辽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灯塔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共计3.3亿人民币,华兴化工公司、华兴生物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以上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辽宁高院申请执行,辽宁高院于2017年11月21日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
执行结果
申请执行人已将该债权出售给第三方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三方被执行人准备向华融公司回购,目前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服务举措
本案执行期间,我院了解到三方被执行人系关联公司。该企业曾经是辽宁省辽阳市的龙头企业、纳税大户,产品科技全国领先,企业员工上千人,但受国际市场影响,资金链出现问题。辽阳市政府非常重视该案的执行,主动与我院沟通,希望保证企业正常运营,保障上千个家庭有饭吃。执行法官立即向执行局局长和主管副院长汇报,研究执行方案,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协商和解,执行局局长亲自参加,及时将执行进展等情况向辽阳市政府报告,征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我院虽对三方被执行人的厂房、设备进行了查封和评估,但没有急于拍卖。通过多方努力,现在申请执行人已将该债权出售给华融公司,被执行人的企业也已恢复生产,解决了上千人的就业问题,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避免了被执行人企业破产
该案件2017年由辽宁高院裁定指定我院执行,我院审查立案之后先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详尽的调查。由于被执行人是老牌民营企业,此案涉及标的额较大,企业经营状况关乎几千人的生计,且被执行人在当地具有很大的商业影响,执行手段如果过于强硬,将对当地的经济、税收、千余名职工的再就业存在一定冲击。因此,我院没有盲目地单纯从案件出发,而是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多加考量。执行案件重要,但仍要考虑民生的需求。法官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不单单从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入手,而是仔细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现状和发展空间,积极沟通各方当事人,寻求破解僵局之法,灵活变通的执行方式盘活被执行人企业。
二、完善多元矛盾纠纷化解
在执行资源紧缺、案多人少矛盾频现的大环境下,大标的复杂案件执行周期过长一直是被执行企业的致命伤,企业往往等不起繁琐、漫长的执行过程。法官及时化解企业纠纷,查封、评估与各方处置债权等工作衔接互动、齐头并进,及时化解企业面临的矛盾纠纷,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充分评估执行带来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执行过程中尽量少用强制措施,给企业一个解决矛盾的合理空间,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运用好执行组合拳,持续解决执行难
针对涉企案件开设绿色通道,暂缓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使被执行企业得以喘息,重新复工复产,恢复生机。运用多种手段强化执行攻坚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充分运用债权转股、执行和解等方式,拓宽企业债权实现渠道,加快推动企业出清,协助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时助力地方经济发展。
典型意义
一、强化好执行攻坚力度
“涸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既要攻坚克难、严格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设身处地、因企制宜,对于一些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切实把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融合到执行实践中。
二、处理好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尤其是涉企案件,不仅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营造优质营商环境,不能对一方当事人过于迁就,从而丧失司法的公平、公正。
三、平衡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避免只注重办案效果而影响营商环境的实际效果,便民司法就是既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案件的办理,不能法外开恩,又要酌情酌理,避免损害涉案企业的正当利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执行办案要依法促进良性的企业发展,也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