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4:07:56来源:法律常识
今日导读
☆芜湖古城计划年底免费开放
☆11月13日起镜湖交警大队严查镜小路
☆芜湖个人、企业信用“红黑榜”可“指尖”查询
☆“一房二卖”起纠纷
两份合同谁有效?
天气预报
芜湖市气象台早间预报
(2020年11月10日06时)
今天下午到明天早晨晴天,
偏东风3-4级,
明天白天到夜里晴到多云,
明晨最低气温11℃,
明天最高气温21℃
好消息来了,记者昨日获悉,现在登录皖事通·芜湖APP,只要输入姓名或企业名称,即可一键查询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非常方便快捷。
据介绍,信用服务专题位于APP服务中的公益与信用专栏。包含黑名单公示查询、红名单公示查询、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公示查询。广大市民随机选择一项输入姓名或企业名称,即可查询到相应结果。本服务由芜湖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提供。
另外,记者了解到,广大市民实名注册后在公益与信用专栏还可以查看自己的“乐惠分”。“乐惠分”是依据芜湖市民个人留存的社会信用行为数据而设计的个人信用打分体系。当乐惠分越高,就可以在入住酒店、景点旅游、信用伞、运动健身、酒店住宿、车辆服务时享受到等级越高的服务,给生活出行带来更多便利。
记者 芮娟
11月13日起,镜湖交警大队将在镜小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于车辆违禁停放、乱停乱放、逆向停放、占用盲道停放等违法行为将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希望广大车辆积极配合,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全媒体记者:王孟丹 通讯员:葛琳
一套房子被房东卖给两家,签订了两份合同,那究竟这两份合同哪个有效?
2019年6月,被告李某以卖房为名收了原告王某的60万元。收款后又把房子卖给了吴某。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6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被告至今未能及时交付房屋,被告已构成违约;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为房款数额以月息1.5%的利息作为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这是一个典型的一房二卖合同纠纷,看似简单,却隐含着数个较复杂的问题需要解析。沈楚雄律师对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做出了分析: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合法有效合同。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会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二、被告与第三人吴某签订的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还保留在被告的手中。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后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原理,也属于合法有效合同。被告与第三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意味着其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仅仅享有对房屋的债权。而按照《民法》原理,原告的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吴某的物权。
三、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被告李某的侵犯,如何予以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综上,对于一房二卖的合同纠纷,沈楚雄律师认为:被告与原告和第三人吴某签订的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只不过由于其标的是同一的,房屋只能实际交付给一个买方。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因被告现已无法实际履行,原告只能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沈楚雄
11月9日,记者在弋江桥上看到,芜湖古城现场工人在长虹门下加紧建设,城楼与不远处的现代化楼宇遥相呼应。据了解,古城计划于今年底对市民、游人免费开放。
记者 陈剑 摄
●芜湖市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应急实战演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