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5:09:03来源:法律常识
5月27日下午,扬州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在送桥镇召开公益诉讼听证会,就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听证,现场把公益诉讼是否起诉的“决定权”交给群众。
灯具厂污水直接排厂区废水池被查
去年10月13日,高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送桥镇的某照明器材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将生产过称重蚀刻线路板产生的污水排入废水收集池内,池中污水已贮满,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经对排污溢流口取样检测,排出的污水中总铜浓度为288mg/L,已超出国家排放标准10倍以上。
该案移交高邮检察院后,经检方审查查明:2017年3月份以来,在未经环保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企业负责人赵某在高邮市送桥镇注册成立了一家照明器材厂,通过招聘工人、购进设备,生产灯具配件线路板(铝制含铜金属制品)。生产过程中,在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蚀刻线路板生产的污水直接排入厂区空地上的废水池内,废水池未设置污水处理、防溢等设施,污水通过池壁上的管道直接排放至池外土地上,致使周边土地遭到污染。
值得注意的是,赵某并非采取了暗管排放或者直接排污的手段污染环境,而是把废水排进了工厂院子的池子里,没有采取治污措施,而是放在那里听之任之,污水渗漏污染了周围的土地。
在不少人眼里,污染环境涉嫌犯罪,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让涉案人受到刑法处罚就行了,这样的话,嫌疑人被一判了之,后续修复环境的成效不大。而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并没有简单就案办案,而是在对赵某提起公诉前,启动公益诉讼办案程序,代表国家要求赵某承担污染环境相应的赔偿责任。
今年3月26日,高邮检察院对该案立案进行公益诉讼调查,联合生态环境部门赴现场多次勘察,建议及时对污染现场存留的污染物进行合法合规处置,有效地避免二次污染。而且,多次与案件当事人谈话沟通,引导和督促其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环境修复。因生态环境问题是属于专门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领域,为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委托扬州职业大学作为独立第三方就本案生态环境受污染及相关修复情况进行鉴定。在专家意见的指导下,当事人与江苏越来环保公司签订协议,已经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挖掘,并将作一般固废焚烧处理。
环境修复了,公益诉讼部分是否还要起诉?
是否要进行公益诉讼把赵某送上被告席呢?检察院来到案发地送桥镇专门召开听证会。据悉,这也是扬州市检察机关首次到案发地就公益诉讼案件是否起诉举行听证会。
会上,扬州高邮生态环境局湖西分局局长陈荣代表环保部门就本案发表意见,受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与扬州高邮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委托的扬州市职业大学教授教授刘学方作为独立第三方就本案发表专家意见、公布有关鉴定结论。
当天的听证员分别为江苏省人大代表薛元金、扬州市人大代表高邮市政协委员赵勇、人民监督员吉忠山、企业家代表江苏省飞花灯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伟、江苏省政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葛雄兵,通过承办人汇报、听证员发问、专家说明以及当事人陈述,他们在全面了解案情后,最终均为案件审查终结投了赞成票。
“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尽最大的努力修复环境,希望检察机关对我从宽处理,我今后也一定努力把企业办好,多为社会作贡献。”听证会上,赵某忏悔说。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据了解,近期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将在结合本次听证会上听证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终结审查的决定。
公益诉讼立案又终结审查,是否矛盾?
人民监督员吉忠山提出,从朴素的观点来看,公益诉讼部分检察机关对该案立案调查了,就是为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不起诉赵某,这样的结果是否背离了当初立案的初衷,二者之间是否有矛盾?
就此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勇表示,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只要发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检察机关就应当忠实履行法定职责,这是权利,也是义务,这也是我们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的出发点,这体现的是法律的刚性,彰显的是检察工作的力度。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你错我对”,也不是为了把谁推到被告席,而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有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如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状态被及时制止,那么,检察机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办案实际,作出终结审查的决定,这既是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减轻企业诉讼负担,也是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体现的是法律的柔性,彰显的是检察工作的温度。总而言之,我们在该案中秉持的理念就是,刚柔并济、宽严结合、既有力度、也有温度。所以立案和不起诉之间不存在矛盾。”张勇说。
另据了解,赵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犯罪部分,检察机关将于近期对其提起公诉。
(来源:江苏广电扬州中心站/王泽坤 通讯员/陈宏明 周燕 葛学涛 编辑/徐金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