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6:30:2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胡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群狐朋狗友,后胡某经常和朋友一起赌博,欠下孙某赌资共计五万元。于是胡某向孙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在借条中表明自己向孙某借款五万元,将在一年之内进行归还。但当借条中的期限到来之后,胡某仍没有款项归还欠下的赌资,于是孙某将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和孙某向法庭表示该欠款是由于胡某拖欠孙某的赌资,但胡某对此债务并无异议。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胡某拖欠孙某的赌资,故向孙某出具一张借条,并在借条中表明了还款期限。但胡某和孙某是因为赌博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赌博行为并不属于合法的行为,故本案中债权债务形成的基础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赌博是法律所禁止的活动,切勿从事赌博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