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7:49:56来源:法律常识
代理意见
一、李四仅负责31号楼的砌体粉刷,仅包工并不包料,无资质,故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被告欠对王红诉所诉的劳务款18万元及利息的主张,经几次庭审,并无异议,仅是认为施工工艺给其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故应当支持李四的本诉请求。
三、被告的反诉请求不应被支持,有如下理由:
1、反诉原告主张31号楼房屋墙面、顶面存有质量问题,证据并不充分;
2、倘若有一定质量问题,无法证明相应问题系因李四所负责的劳务引起(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排除系因材料、地震、业主自身行为所引起。
3、倘若有一定质量问题,无月公司并未通知过李四,未与李四沟通过维修事宜(应当履行先行通知义务)。
4、倘有一定质量问题,未充分证明李四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未充分举证万兴公司付款证据、未充分举证无月公司付款证据。
5、被告并未与李四签订相应合同,并未约定质保金,未约定质保期,未就维修事项进行过约定,作为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6、李四仅提供劳务,包工不包料,相应劳务早已验工,且相应工程已交付,证明李四提供的劳务并不存在施工工艺问题。
四、万兴公司、无月公司均应对欠付李四的劳务款18万元及利息承担责任。
1、无月公司认可刘二系其代表,对刘二签字的《工程量结算单》予以认可,并认可李四所诉的18万元及利息;
2、刘二与李四沟通中一直表明其代表的是万兴公司,且通过无月公司所举证的邮寄单、扣款确认函,其明确载明,联系人为刘二、联系单位为河南万兴公司,而从未显示无月公司,可证明刘二一直代表着万兴公司而非无月公司,万兴公司应当对欠付李四的劳务款18万元及利息承担责任。
证据目录
工程量认证单、好看城堡31*楼杂工汇总、
证明:好看城堡项目系被告万兴建工集团所承建,刘二系该项目经理,李四带领班组人员为该项目提供砌体粉刷的劳务,并就主体未施工的造型沿进行了施工,李四系实际施工人。
工程量结算单
证明:2017年1月16日就工程量与项目经理刘二等人进行工程量的核对,并于当天向原告李四出具载明总计:3224157.27元,扣除24700元,实际支付3199457.27元。
2020年1月3日,李四与刘二通话录音
证明:就好看城堡项目尚有18万元工程款项未支付,且被刘二所述的3万元已在2017年1月16日的《工程量结算单》中已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