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21:11:33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中,除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这种关乎人身自由的刑罚之外,还有值得关注的财产刑问题。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可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
但在实践当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法冻结涉案的存款等财产。这里不再限定于犯罪嫌疑人。
尤其在经济犯罪案件当中,资金流水庞大,与犯罪嫌疑人的资金账户存在资金往来的账户都有可能被办案机关冻结。资金账户被认定为涉案财产,后果便是被判决没收。案外人如何去应对资金账户“莫名其妙”地被冻结、甚至资金被没收的问题,需要进行探讨。
有的当事人比较“幸运”。在公安机关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之后,公安机关主动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但是,有的案件当事人则没那么“幸运”。
一般而言,资金账户被冻结的时间为六个月。当事人以为,既然自己不涉案,就没去理会,六个月之后,账户就会自动被解除冻结。然而,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周期较长,涉案账户是否与案件无关这一问题尚无法立即做出判断,公安机关的重点也不在处理账户冻结问题上,那么即使六个月到期了,公安机关会继续对涉案账户办理续冻手续。
此时,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将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冻结;除此之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这就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行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账户依然被冻结,那么随着案件的逐步推进,涉案财物会被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处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这个阶段的处理情况与公安机关一样,检察院的做法是: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
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解除冻结账户,那么涉案财产将会被移送至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由人民法院对冻结的财物作出处理。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冻结的财物进行处理。对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在这个阶段,当事人也有救济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从上述流程来看,当事人遇到账户被冻结,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当事人都可以提出涉案账户与刑事案件无关、请求予以解除冻结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准备好涉案账户与刑事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最好委托律师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提出解除冻结的专业法律意见。
在侦查阶段,有的公安机关会以案件处于不方便透露信息为由,不予理会当事人的申诉。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检察院和法院要根据现有证据对涉案账户作出处理,如果涉案账户没有被划入没收范围之内,那么账户可以被解除冻结。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当事人不去提出解除冻结账户的意见,办案机关可能会“不闻不问”,最后法院一旦作出将涉案账户纳入没收范围的生效判决,并且已经执行完毕,那么再去寻求救济,推翻此前的生效刑事判决的财产没收部分,这是极其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