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22:38:44来源:法律常识
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追加被执行人
申请,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所述答辩人为涉案公司的隐名股东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不是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公司股份实行登记制度,应以公司的登记信息来确定公司的股东及股份,无极县无良优品科技有限公司设立至今没有答辩人作为股东的登记信息,答辩人没有成为过该公司的股东,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提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被答辩人被起诉运费的案子现已被法院发现错误并已按照院长发现错误启动再审程序,并且这个案子也是判决运费由谁承担并没有确定答辩人的股东身份。
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股份约定不能确定答辩人的股东身份,也没有确定答辩人的股份由谁代持,仅是曾经有这个约定,但最终没有按照此约定进行股东登记或者颁发股权证书,不能以此约定确定答辩人享有股东身份,应以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来确定公司的股东及股份。
综上,被答辩人提出的追加答辩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追加申请。
答辩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