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0:48:3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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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天经地义”,相信不少人都听过这句话,但是在法治社会,这样的说法能否站得住脚呢?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银三角法庭就审理了一起“父债女偿”案件。
2020年9月6号借款人熊某向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2021年2月,熊某意外身亡,借款出现逾期。不过,熊某在南昌象湖有一套房产,继承人是他的女儿熊某某。为追偿这笔借款,银行将熊某某起诉到了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银三角法庭庭长 喻海辉:本庭归纳双方争议为两点,第一点,本案被告熊某某应否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第二点,原告申请是否合理合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借款人熊某意外身亡后,作为熊某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熊某某办理了法定继承公证,继承了熊某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并将熊某名下位于南昌县金沙大道的一处房产也过户到自己名下。
南昌县人民法院银三角法庭庭长 喻海辉:其他的法定继承人也做了一个公证,放弃继承,所以这套房子只有一个继承人,也就是他女儿熊某某。我们依法根据原告的申请变更了被告,将被告熊某某列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代理律师 周丽:熊某的本人财产没有可供追偿的范围的时候,我们就选择了将被告变为熊某某,也就是他的女儿,在她的遗产继承范围内来承担责任。
只是,熊某某还是只有十来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于是,法庭将熊某某的监护人,也就是她的母亲李某某列为被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据了解,法院依法向熊某某和她的母亲李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但母女俩都没有来参加庭审。不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对于超过债务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法庭作出了调查结论。
南昌县人民法院银三角法庭庭长 喻海辉:因为本案当中死亡的熊某他留下了一套房子作为他的遗产,而且这个遗产只有他的女儿熊某某作为继承人进行了继承,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放弃了这种继承,故在本案当中仅列了熊某某为本案的被告,那么熊某某对其被继承人父亲所欠原告的债务,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承担还债责任。
由于被告缺席到庭,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在庭审后的第二天,法院做出了判决,判决被告熊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熊某遗产范围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800 元,和截至2022年2月20日的利息5360.17元,合计105160.17元。而对于大家关心的”父债“是否一定会”子偿“的问题上,办案法官认为,关键看是否继承了父母的遗产。
南昌县人民法院银三角法庭庭长 喻海辉:继承人没有继承被继承人任何遗产,那么继承人是不要为被继承人承担任何还债责任的,这个就是说“父债子不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