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1:40:27来源:法律常识
有房子的人在借款时候,一般是会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对方,这样进行借款的话,成功率比较高。在借款时对未来预计收入是乐观态度,但是,有些人却出现无法偿还情况,房子抵押给民间借贷还不上怎么办?
案情回放
邱某与方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12月份,方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决定向邱某借款。邱某出于帮忙之心,于2020年12月18日与方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后于12月25日、26日、27日向方某的银行账户分三笔汇入借款本金共计6万元。其中《款合同》约定了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以及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同时约定邱某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由方某承担。方某为证邱某债权的实现,同意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房屋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合同》到期后,方某未曾向邱某归还过任何一笔借款金及利息,经邱某多次催告,方某仍拒绝归还。邱某为实现自身债权,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了相应的律师费用。随后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要点
被告方某(借款人、乙方)与委托人(出借人、甲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陆万元整;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3个月。为保证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借款人自愿将自有的房屋抵押给出借人,作为其借款的担保。同日,被告方某(抵押人、甲方)与委托人(抵押权人。乙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该抵押合同主要约定,方某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其向委托人借款6万元的抵押物,抵押的范围为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020年12月22日,双方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该登记证明的记载事项是,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权利人邱某,义务人方某;本次抵押为第2顺位抵押,第1顺位抵押权人为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52万元。为追索债权,委托人委托了律所进行诉讼,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办案思路
一、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成立和生效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支付凭证。借据以及银行付款凭证等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视为借款合同成立。故被告方某与委托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委托人转账金额是6万元,故借款本金认定为6万元;被告方某应当向委托人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
二、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率为1.28%。虽然该1.28%没有写明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但是根据其后每月支付利息 768元,可以折算为月利率1.28%,该利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27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律师费的问题。委托人主张被告方某应承担其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因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对实现债权的费用有约定,但委托人未提交律师费的支付凭证,故律师费或酌情认定。
四、被告方某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该抵押为第2顺位抵押,第1顺位抵押权为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故委托人的抵押权的受偿顺位在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权之后。委托人对被告方某所有的不动产房屋在款项范围内、在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权之后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邱某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被告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邱某支付借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27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邱某支付律师费;原告邱某对被告方某所有的房屋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等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在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权之后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