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3:21:25来源:法律常识
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确立。而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则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纳入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之中。
刑事被害人救助到底是一个什么制度?它的救助对象、方式及标准又是怎样的?具体程序如何?让我们逐个了解一下吧~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含义
所谓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而无法通过诉讼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所采取的以经济救助为主、多种救助方式并存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详言之,对于部分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人身、财产犯罪的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或者疑罪从无判决等情形,致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诉请无法实现,生活陷入困难的,国家基于保障人权、司法为民、抚慰伤痛、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考虑,而向特定对象提供救济和帮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
根据《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①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②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③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④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但,当上述对象出现以下情形时,一般不予救助:①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②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③故意做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④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⑤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⑥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此外,对社会组织、法人等非自然人被害人,不给予救助。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1.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2.救助标准。各地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自的救助标准,一般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内确定。对于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提高救助标准的,也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3.救助金额。在确定具体救助金额时,相关部门会综合考虑被救助对象所遭受的损害、有无过错或过错程度、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和消费水平等因素。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程序
1.告知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2.申请程序。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3.审批程序。办案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在告知审批意见时需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发放程序。对于决定救助的,财政部门会将救助资金拨付给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对于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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