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8:20:04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背景】
撤销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订立合同时处于《民法典》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行为;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关系成立后,当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多方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相对应的,当事人也就因此具有对于合同的撤销权或解除权。下面,让我们以案释法,详解《民法典》实施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条件,以及撤销权与解除权的行使。
【撤销合同案例】
一、案例提要
甲从事工程建设,乙开办机械修理厂,甲有工程机械在乙修理厂维修、保养,双方有业务联系。
2021年1月,乙向甲出售某型号型二手挖掘机1台,故甲、乙协商买卖事宜,中旬,甲带挖掘机司机到乙修理厂查看、试用了挖掘机。
同月22日,原、乙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约定价格11.5万元等,同日,甲向乙支付了全部价款。双方协商挖掘机暂放在乙修理厂,春节过后甲工地开工后直接运往工地。期间,乙曾将挖掘机运往工地施工。
2021年3月10日,甲在工地开始施工,应甲通知,乙将该挖掘机送往工地交给甲。甲接收挖掘机后,发现挖掘机无法正常使用,多次告知乙,乙曾为甲介绍维修师傅维修挖掘机,未维修好,乙为甲介绍挖掘机驾驶员,也不能正常使用挖掘机,4月中旬甲经他人介绍找人维修挖掘机至5月中旬,维修后均不能正常使用。甲因挖掘机无法使用,支付检查维修费、购买设备配件费、支付驾驶员工资、拖车费共计28309元。
2021年6月19日,甲到乙修理厂要求退挖掘机退款事宜,双方协商无果,发生撕扯,甲遂诉至本院。庭审中,经法庭释明,甲请求撤销与乙签订的转让协议。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乙出卖的挖掘机虽是二手设备,但能正常使用是其基本前提功能条件,甲接收后虽经多次维修仍然不能正常使用,乙的行为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甲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甲与乙2021年签订的挖掘机《转让协议》;
(二)乙返还甲购买挖掘机款11.5万元;甲返还乙某型号型二手挖掘机1台;
(三)乙赔偿甲损失28309元;
四、撤销合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除合同案例分析】
一、案例提要
12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为丰富丰台区西罗园地区居民的文化娱乐生活,满足全民健身的需要,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共同在A公司公园内建一大型群众文化休闲活动中心,就此,双方达成协议。
12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上述协议达成后,B公司出资进行了建设,建设完成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现该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A公司。
2018年3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变更协议书》。且规定B公司使用部分的使用年限到期后,B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
现由B公司使用的房屋实际由其出租给案外公司使用,由A公司使用的房屋由其单位自用。但当地政府政策发生变化,A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协议因政策变化,产生情势变更,并称公园是人民进行游乐的地方,不是某一方主体进行营利的地方,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协议属于公园与其他单位合作建设房屋问题,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属于整改规范范围,符合因情势变更,导致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故案涉《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及《补充变更协议书》应予解除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
(一)A公司与B公司于20xx年12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20xx年12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及20xx年3月16日签订的《补充变更协议书》于2021年7月19日解除;
(二)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其占用的位于A公司公园活动中心的房屋返还给A公司。
四、解除合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问题详解】
一、撤销合同条件
(一)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一方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一方或第三人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五)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二、解除条件
(一)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又包括协议解除以及约定解除权两种
1.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2.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二)法定解除。
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在该情况发生时通过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解除。在法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撤销权的行使
(一)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即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期限届满时,撤销权随之灭失。)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可知,当基于重大误解、欺诈等可撤销情形的,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仅以口头上告知并不发生撤销的法律后果。
2. 任意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但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时无需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3. 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公益类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不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确认,属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三)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2.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四、解除权的行使
(一)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解除权虽然和撤销权一样有一定的行使期限,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在法律实务中,多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主,但同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1.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必须要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
1.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2.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五百六十五条
(三)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
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延伸】
一、合同撤销中对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的认定
(一)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二)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三)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
(一)法定条件不同,合同撤销是因为签订时出现了《民法典》中规定的五种法定事由,而合同解除是合同签订后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
(二)行使途径不同。除任意撤销权以外,合同撤销需要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合同解除由合同双方或单方行使解除权即可,无需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
(三)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撤销后注重回归到签订前的状态,合同解除原则上也是回归到签订前状态,但双方当事人可以作出其他约定。
(四)行使权利的期限不同,行使撤销权时,法律对相关情况都进行了明确的期限规定,期限不会发生改变,且因属于除斥期间,所以没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问题。而解除权没有严格法律限制,只要合同中约定或法定条件成就就可以行使解除权。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对于合同的撤销和解除,最大的区别在于,撤销全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2021年,《民法典》开始实行,《合同法》也随之成为了过去式,但《民法典》没有在合同编保留原《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而是将“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归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在总则编统一规范。在法律实务中,《九民纪要》中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是为衔接《合同法》与《民法典》的桥梁,对处理实务也有着深远的意义,其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就已经对合同纠纷中的法律漏洞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方向的引导。
但无论是《民法典》还是《九民纪要》,都在法律的角度,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努力平衡着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这也必然是我国法律发展的趋势。当然,法律无论作出怎样的进步,双方也很难达到真正的平等,且签订合同时双方的意识也只有当事人自己最为清楚,往往会有一方利用自己的信息或资源通过合同使对方陷入不利的境地,这也是我国民法沿革始终在研究的问题,也是撤销权以及解除权应运而生的理由。但赋予当事人这些权利虽然可以解决许多问题,但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需要当事人在秉持契约自由的同时,也要严守契约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