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9:29:08来源:法律常识
来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来津人员信心,同时带领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注期限等。受理单位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受理单位应当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内发放。京津冀居住证互认,持有相关省市居住证且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省市居住证可直接申领本市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