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9:34:11来源:法律常识
有网友说,他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损失的评估费,车险公司不赔,这合理吗?
关于这点,没有事实案例就没有真相。
咱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事件,这个案例的结果很有参考意义。
(案号:(2021)豫14民终5524号)
2021年5月22日,孙某和李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车辆损坏。责任认定结果为:孙某全责,李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产生了如下费用和损失:
①李某为车辆救援支付施救费1000元。
②经法院委托,李某支付了车辆损失评估费用2000元。
③经评估,李某车辆损失价值为19900元。
以上费用和损失合计:22900元。
孙某车辆的交强险由国元农业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责险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
依据相关规定,孙某赔偿责任的顺序为:
首先,由国元农业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然后,不足部分,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由孙某予以赔偿。
按照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国元农业保险公司按照限额已经支付了赔偿金2000元。按理说,剩余的20900元应该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付给李某。
但是,问题来了。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拒不赔偿,提出了两点理由:
1.评估费2000元,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2.不认可损失评估金额,认为应该提供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
我们首先来说一下第一点,评估费该不该赔?
在车险条款中虽然没有关于评估费的内容,但是《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车辆损失评估费,显然是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所以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然后是关于“评估金额”的问题。
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提供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但法院认为,只要保险事故给被保险车辆造成实际损失,保险人就负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0900元。
这起车险纠纷,总结一下有两点很重要:
1.事故损失赔偿顺序为:先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付,仍不足的部分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损失评估费,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