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4:16:18来源:法律常识
南都讯记者郭秋成 4月29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案重审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后发回重审
吴长江原系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涉嫌挪用资金,2014年12月4日被抓,同年12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015年,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2016年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吴长江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责令吴长江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宣判后,被告人吴长江提起上诉。2018年8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吴长江14年刑期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后宣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重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今年4月29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
二、被告人陈严(原系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助理)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责令被告人吴长江退赔人民币55650.23万元给被害单位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最新进展:吴长江仍不服判,或再上诉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吴长江仍不服此判决,已表示要上诉。
5月7日,南都记者联系到其惠州的代理律师周涌,周涌则表示该案件仍在上诉期内不便接受记者采访;当前,他们仍在研究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一、挪用资金罪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重庆雷士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11年11月7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下称雷士中国公司),由香港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下称香港雷士公司)100%控股,香港雷士公司则由世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世通投资公司)100%控股,世通投资公司又有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雷士控股公司)100%控股。
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雷士控股公司聘请被告人吴长江为雷士控股总裁,同时聘请吴长江担任世通投资公司董事长、香港雷士公司董事长、雷士中国公司董事长。
在此期间,吴长江利用职务之便,在没有经过雷士控股公司授权及经过雷士中国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将雷士中国公司位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并伙同其前妻吴某(另案处理)安排时任雷士中国公司董事长助理的被告人陈严和孙某(另案处理)携带雷士中国公司公章到上述三家银行办理质押担保贷款相关手续;同时吴长江通过其本人实际控制的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雷立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标灯具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分别以这些公司为贷款主体,利用雷士中国公司保证金作为担保,由孙某伪造购销货物合同,在没有实际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向上述三家银行先后共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90162万元。
被告人陈严在明知雷士中国公司提供担保贷款是为吴长江个人实际操控的公司借款的情况下,仍然违反公司公章管理规定,积极协助吴长江等人为上述五家公司质押担保贷款办理相关手续。雷士中国公司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总额人民币92388万元,所贷款项由被告人吴长江支配使用,用于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雷士大厦”项目建设等。
后由于被告人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上述三家银行将雷士中国公司的人民币55650.23万元保证金强行划扣,造成雷士中国公司巨额损失。
二、职务侵占罪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期间,被告人吴长江利用担任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通过重庆雷士公司总经理张某宇(另案处理)要求财务出纳黄某军(另案处理)等人在处理重庆雷士公司废料时,将小部分废料款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其与废料款不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供其本人使用。
2014年2至8月,黄某军等人共变卖重庆雷士公司废料,收取废料款人民币 6232928.75元,黄某军将其中656102.91元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其余废料款未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相关原始财务凭证也被黄某军等人销毁。
后黄某军受吴长江指使,将上诉未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废料款中的人民币300万元,汇入了吴长江个人账户,人民币70万元汇入了吴某个人账户,供吴长江个人使用该370万元,部分被无偿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扣执行支付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破案后,上述人民币370万元未能追回。
此外,2011年,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尚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年度专业工程渠道代理协议。惠州雷士公司签约后,按照约定向重庆尚阳公司交付了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3214538.47元的照明产品,但重庆尚阳公司一直未向惠州雷士公司支付货款。
2013年10月,被告人吴长江利用担任雷士中国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指使郭某涛(另案处理),以雷士中国公司的名义向重庆尚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另案处理)出具允许冲抵重庆尚阳公司拖欠惠州雷士公司货款的《证明》,由吴某将重庆尚阳公司拖欠惠州雷士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通过重庆尚阳公司的账户汇至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账户。
当天,由山东雷士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汇至深圳市深鑫运进出口有限公司账户,后由深圳市深鑫运进出口有限公司汇至深圳市中亿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偿还吴长江于2012年向叶某扬所借的个人借款。破案后,上述人民币1000万元未能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