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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6 15:44:56来源:法律常识

一对夫妻做“试管婴儿”,在等待孕育时机的过程中,丈夫却不幸意外去世,妻子邹某想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生育,医院以卫生部规定“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邹某将医院告上法庭后,法院判决医院继续辅助生殖手术。五月,长沙开福区法院的这则判决书进入人们视线。

湖南胚胎冷冻案:单身妇女生育的争议与模糊的冷冻胚胎法律归属权

此案的民事起诉状/图源受访者

据《南方周末》报道,该案被认为是国内第一起,法院判决医院应当给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案例,具突破性意义。此案“进步”的判决结果与“保守”的判词,引起有关“单身女性生育” 的争论,和辅助生殖应“与时俱进”的呼吁。

值得注意的是,在辅助生殖技术中,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仍未厘清。《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显示,中国的不孕率从1997年的3.5%提高至2019年的16.4%,预计2023年将增至18.2%。即平均每7到8对夫妻中就有一对遭遇生育困境,且呈年轻化的趋势。

近十年来,中国借助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人口占比增加了4倍——从2009年的0.46%增加到2018年的2.37%,辅助生殖技术对于生育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胚胎移植技术越来越多地被采用,冷冻胚胎带来的法律问题也呈现出来。

冷冻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所有权、处置权归属谁?不孕夫妇在辅助生殖过程中离婚,冷冻胚胎如何处理?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移植冷冻胚胎?双方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冷冻胚胎?随着生命科学时代的来临,胎儿包括胚胎利益的法律问题,势必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新命题。

【辅助生殖的“伦理”之争】

2022年5月16日,湖南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该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此案是已审结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0年,原告邹女士与其丈夫因生育障碍,于2020年与湖南省妇幼保健院签订协议做试管婴儿。院方用夫妻双方的精子和卵子制作四个胚胎并冷冻保存,等候邹某孕育条件成熟进行移植。后男方不幸身故,女方处于丧偶状态下,获得男方父母的支持,要求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但医院以“单身女性不能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为由拒绝了她。于是,邹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

该案的代理律师,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刘文华告诉九派新闻,其了解卫生部相关政策后,认为应从政策制定目的去把握适用范围。

原卫生部于2001年发布、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社会公益原则”的第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代理律师刘文华认为,该规定的意图应是,防止未婚且不想结婚的妇女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在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清单中,表达了两点说理观点。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本意是防止单身女性通过人工辅助生育来逃避和家庭,原告的情形不再立法本意所禁止的范围内。

另一点是,部委规章不得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不构成医院拒绝履行辅助生育医疗服务合同的理据。医院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应依据《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来评判。原告的辅助生育主张符合公序良俗,不为法律所禁止。

刘文华告诉九派新闻,丧偶妇女仍维持家庭,在农村属于传统美德,符合“公序良俗”。

判决书中提到,医院从保护后代成长的角度进行阐释,认为拒绝履行合同是减少孩子在单亲家庭中成长的机会,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符合公序良俗。

法院未采信这一说法,并在判决中表示:当今社会中,单亲家庭的成长环境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

最终,开福区法院于2022年4月判决医院继续为邹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原告律师的说理部分,基本被法官原文引用支持。

【限缩“单身女性”定义】

起初,本案引起热议是“进步”的判决结果与“保守”的措辞,指摘单身妇女躲避婚姻与家庭。但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丁雅清认为,长沙开福区法院的判决具有决定性意义,是首次将禁止辅助生殖中的单身妇女界定为“未有配偶者”。

“该判决已经将可能性打开。”丁雅清曾受理多起有关辅助生殖的案件,她对九派新闻表示,“类似邹女士的案子,还有好几个,但是那些案件没有开福法院步子迈得这么大。”

她认为,法院实质是对“单身妇女”的定义做了限缩解释。“那么,是否表明已婚妇女只需要有配偶,不论现在离异与否、配偶是何情况,都可以去做试管婴儿?”

丁雅清也强调,此案的判决可以作为其他案件的参考,后续发展方向仍不确定。

此案代理律师刘文华也对九派新闻表示,此案的意义是“撕开了丧偶单身妇女生育的口子,只是口子的大小还很有限。”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小非曾对同样案例表示,“丧偶女性作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不属于非法代孕的情形,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法院判决支持也合乎社会大众的普遍期待。”

但实际上,“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曾多次引起争议和诉讼。据南方周末报道《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二次开庭,专家详解四大争议》,认为该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保障妇女的生育权,从来没有对单身女性区别对待。

此前,也常有学者、专家呼吁将规定放开。例如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花亚伟呼吁允许超过30岁的健康女性不论婚否,均可自愿取卵冻卵。并允许年满30岁的未婚未育女性,进行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助孕手术。

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雷瑞鹏曾对媒体表示,对辅助生殖技术条例中关于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对象不包括未婚妇女这一限制性规定,要根据目前的社会情境(大龄未婚、晚婚晚育、生育率低)进行适当调整,充分保障有生育意愿的各类女性的生育权。

【冷冻胚胎,归谁?】

九派新闻检索发现,早在2004年就有相关案例。广东女子王霞在丈夫身故后,要求继续胚胎移植的申请获卫生部批准,成为中国首例行使生殖辅助技术的丧偶单身妇女。

此后,“技术上的遗腹子”相继发生在各省,2019年5月福建首例,2019年5月北京首例,2021年11月广西首例等等。

在此类判决中,司法皆“于情”成全为亡夫延续血脉,认为胚胎寄托着妻子对丈夫的深厚情感,但“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规则”仍未理清。冷冻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所有权、处置权归属谁?在法律上,仍处于模糊地带。

例如,不孕夫妇在辅助生殖过程中离婚,双方对冷冻胚胎的处置不能取得合意,该如何处理?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移植冷冻胚胎?双方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冷冻胚胎?

据公开报道,2012年,男方张某和女方代某不孕,在婚内与医院签订辅助生殖合同,后俩人感情破裂,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后,女方代某希望继续移植胚胎。

主审法官认为,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才能实现。张某不同意签字继续植入胚胎,代某移植冷冻胚胎的想法未能实现。

更备受关注的是——2014年的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据公开报道,案件中冷冻胚胎的夫妻双方皆意外死亡,双方父母为争夺冷冻胚胎所有权诉诸法院。

在该案庭上,医院方面表示,冷冻胚胎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这对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

原告的代理律师称,原告想拿回这些冷冻胚胎,为两家人保住最后的“血脉”,却没想到遭遇了法律空白。

一审判决中,法院驳回了原被告的诉讼请求。其中,最大的法律障碍来自对胚胎法律属性的理解,以及卫生部相关规定中“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等潜在的伦理、法律问题争议。

最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冷冻胚胎由身故夫妻双方的父母,也就是四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判决中提到,不孕夫妻死亡后,其继承人是世界上唯一关心冷冻胚胎命运、对冷冻胚胎享有人格利益的人。其遗留的冷冻胚胎凝聚了双方“失独”家庭的哀思寄托、传承期盼等人格利益。

彼时就有专家认为,法院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兼顾情理,能够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作为失独老人的特殊心情,但同时也体现出,由于立法的空白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的难度。

目前,中国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现有的关于冷冻胚胎规定,只限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这导致由于立法的层级较低,不能起到保护冷冻胚胎利益的作用。

“低生育率、人口老龄化、观念的改变,这些争论与问题已经展现在我们面前。”丁雅清律师谈到相关法律法规,说道“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九派新闻记者 徐鸣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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