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成律师事务所叫找关系,公司的清算组如何产生

时间:2023-01-06 17:39:02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清算义务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9号)】

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裁判理由:

存亮公司按约供货后,拓恒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作为拓恒公司的股东,应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拓恒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息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拓恒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志东、王卫明所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志东、王卫明在拓恒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关于蒋志东、王卫明辩称拓恒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拓恒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拓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找到拓恒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拓恒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拓恒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拓恒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蒋志东王卫明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志东、王卫明欲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拓恒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蒋志东、王卫明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2、未参加清算组的股东的权益保护方式

[周仁清与上海新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清算其他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0期)]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有限公司自行解散的,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这并不表明所有股东都可能加并成为清算组成员。股东参加清算组的权利属于股权中的共益权,应遵从资本多数决规则。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表决确定由部分股东参加的清算组成员,未参加清算组的股东可以通过审议和表决清算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对清算过程行使知情权等权利行使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3、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张某诉顾某等清算责任纠纷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5)甬浙商终字第94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1期))】被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主要财产已经作价分配给各债权人。故原告称被告怠于履行义务,导致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理由不充分,不应予以采信。

【浙江省义乌市黑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胡荣法等清算责任纠纷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0期))】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


4、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北京顺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彩兴木器福利厂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股东职责,放任公司不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影响善意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不能以其未实际参与清算而免除清算责任。第二,公司注销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未经依法清算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系基于其违反法定义务而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该责任构成不以侵权人即股东实际获利为要件。

[恒生公司与橡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恢执字第393号民事裁定书(《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5期)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怠于履行清算责任而造成企业财产损毁、灭失、贬值等实际损失,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可被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5、股东代为主张已注销公司遗漏债权的依据

[罗舜环等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梅中法民二终字第94号(《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2期)]公司虽已注销,但债务人对该公司注销前负有债务,已注销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应认定该股东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表明公司虽注销,但在符合上述情形时,债权人仍可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而在公司股东为了注销公司登记而进行的清算活动中,遗漏了公司对债务人拥有债权的清算即注销了公司登记,依据公司股东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法律对本案情形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最相近似的法律(含司法解释)进行反向解释后,可得出公司股东对公司注销时遗漏清算的债权亦可主张权利。


6、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责任承担

武夷山市江山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阎惠敏等旅游合同纠纷案:福建省武夷市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2期)公司未经依法清算,编制内容不实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且公司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公司作出合并解散决议的,不属于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法定情形

李智勇等四股东请求兴海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作出合并解散决议的,不属于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法定情形,所以不能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清算。


8、股东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管作武诉张军等股东权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098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仅对该公司的经营资格予以终止,但并不影响公司股东的身份地位。公司股东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进行清算,既是股东的权利又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其不应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9、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清算申请资格

[刘丽萍诉潘小泽公司清算纠纷案: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公司应当清算而清算义务人未依法进行清算公司时,人民法院对于债权人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此时股东是否享有申请清算的权限,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仅从保护股东剩余资产分配权利,法律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来看,债权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股东公司职工等均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 9


10、未经清算而以变更形式成立的新公司应承接原公司债权债务

【土畜产公司因原中外合作上海隆邦公司未经清算变更为内资公司,诉现有内资公同上海隆邦公司承担原公司债务,并由出具承诺函的现有内资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解散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其法人资格并不因此当然终止,而是应当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其法人资格方终止。如果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未经清算就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形式成立新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新成立的公司并不能视为新设的公司,而应视为原公司主体的延续,故其应当依法承接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11、清算程序的启动需具有特定事由

[九江电信器材厂等与常州捷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九中民二终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本案中,上诉人具有完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尚未有法人终止原因,故不应启动对上诉人的清算程序。


12、清算时出资补足义务

[山东省陶瓷公司与华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担保款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鲁民四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在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当清算主体存在对所开办的企业投资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补足投资,进行清算。


13、申请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

[债权人范有强申请对已歇业但未进行清算的债务人久灵公司指定清算组成员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2年7月23日民事判决书]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组成清算组。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14、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公司清算义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诉李会同、徐新等120名购房户等还本售房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公司的人格并未消灭,只是权利能力被限制于清算范围之内。

以上内容节选自葛伟军《案例公司法》,供学习、研究之参考。

本文作者: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非著名律师

福建省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福建省行政法专业律师

自2010年执业以来,深耕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行政法等诉讼与非诉领域

在国内期刊上发表过《夫妻财产关系不平等之我见》、《商业银行制度受判例影响的内在机理及理论基础》、《浅析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容忍代理》、《浅析遗嘱解释规则的建构》等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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