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22:06:28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从来不卖这种东西。”近日,第一财经1℃记者在广州一家专售摄像头的店铺询问是否有微型摄像头可卖时,店主用警惕的目光看着记者说,“这是违法的。”
1℃记者走访了广州各个大型电子交易市场,所有专售摄像头的商铺都表示不销售微型摄像头。不过,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表示,以前微型摄像头是公开销售的,由此怀疑这类设备并非已真正绝迹,只是销售更隐蔽了。
与线下微型摄像头的无迹可寻相比,线上却是另外一番风景。
1℃记者在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上输入“摄像头”时,搜索出来的微型摄像头品牌至少有几十种。
微型摄像头在网上有如此规模市场,背后是一条完整的偷拍黑色产业链及其利益在支撑。比如,梳理相关判决书就可以发现,有人通过偷拍或者在网上销售他人偷拍的视频,一年就可获利数十万元。
没有人知道偷拍黑色产业链在国内的市场究竟有多大。但可以肯定的是,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这条黑色产业链中的受害者。
线上销售泛滥
似乎一夜之间,微型摄像头就从商家的柜台上消失了。但之前的情况可不是这样的。
据媒体报道,在广州的将军东、西堤二马路、大沙头、岗顶数码总统港、石牌西路俊航电脑城等多个电子交易市场,此前都有针孔(亦称“针头”)摄像头在店铺里公开售卖。这种情况在其他城市也存在。
广州某电子交易市场内一家专售摄像头的店铺摄影 摄影/南英
近年来,随着利用微型摄像头进行偷拍的事件被不断曝光,相关部门加大对偷拍及非法销售相关设备的打击力度。经营者的态度也因此更加谨慎起来。
2015年1月正式实施的《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二条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关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规定》做了详细说明。其中属于窃照专用器材的有: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等。
据有关律师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拥有国家安全管理部门核发许可牌照的单位,才能合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同时也只有经过安全部门许可的个人,才可合法使用相应器材。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生产、销售或使用窃听窃照器材均属违法行为。
但与线下不同的是,线上似乎成了一个购买偷拍摄像头的法外之地。1℃记者调查发现,在京东和淘宝等电商平台上,买一个可以进行偷拍的微型摄像头,好比买一件衣服一样简单。
在某知名购物平台上输入“摄像头”,便弹出了“摄像头迷你”“摄像头针头”“摄像头家用”等产品;点击“摄像头迷你”时,弹出来主要是纽扣和针头形的摄像头,品牌多达几十种。
这样的微型摄像头,有的如纽扣,有的看上去就像家用电线。它们的共同点是隐秘性强,使用者可以根据它们的特点安装在闹钟、音箱、充电宝、烟杆、插头、排插、小夜灯、皮带、挂衣钩、瓶装水等日常用品当中,甚至可以放入人民币里。
在诸多品牌中,1℃记者随机点击一款名叫“鸿谷”的超小型无线微型监控摄像头时看到,该产品在一张广告图片中写道:“这个才叫小”。这款摄像头形似纽扣,厚度只有1厘米,最长直径4.3厘米,最短直径3.8厘米,售价308元,可自带电源,能实现“手机远距离在线监控,不受距离限制”,“视野监控相当于两台普通摄像机的监控范围”,并且“支持多重回放,多用户在线观看”。
与“鸿谷”外形相似,另一款功能更强大的“凯宁威”微型摄头的介绍显示,该摄像头容量达32G,可以待机一年,还可以进行录音。
比以上两款摄像头还要小的是一款名叫“HiLEME”的超小微型无线监控摄像头,也就是俗称的“针头”摄像头,外形像一根普通的家庭电线。这款摄像头在某知名购物平台上只卖168元。
它们可以别在衣服上的纽扣处,也可以别在背包或袋子相对隐秘的地方。“如果没有特别去注意,一般是看不出来的。”一位曾经使用过“纽扣”摄像头的相关人士在接受1℃记者采访时说,“我用了这么久,就没被发现过。”
要购买这样的摄像头手续非常简单。1℃记者在某购物平台发现,在选择“加入购物车”之后,便会弹出一个输入手机验证码的对话框,输入验证码之后即可购买。也就是说,商家并不需要过问购买者的具体身份以及购买用途。
同样的产品,在另外一家更为知名的购物平台上更比比皆是。同样,搜索框内输入“摄像头”之后,弹出的搜索结果里包括众多“纽扣”和“针头”在内的摄像头。
一家店铺的客服表示,摄像头为保密发货
1℃记者在淘宝上随机联系了三家“旗舰店”,这三家均有“纽扣”和“针头”摄像头销售,并且,他们的客服同样没有询问记者的身份,以及购买用途。
其实,商家和客服并非不知晓这类商品的特殊性。比如,当记者问及发货时外包装上是否会写明具体的产品类别和名称时,对方回答“不写”或“隐秘发货”。
上述三家“旗舰店”均告诉记者,这些摄像头产自深圳。在广州一些电子交易市场走访时,转售摄像头商品的老板或服务员也向记者表示,他们的产品,大多来自深圳等地。
“不要犹豫,喜欢就拍下。”或许是看到记者在咨询一款微型摄像头时回复较慢,某“旗舰店”的客服人员贴心地提示。
黑色产业链
有了在电商平台上可以随意买到能用于偷拍的微型摄像头,那些在利益驱动下铤而走险的人便有了最关键的作案工具。
1℃记者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偷拍”“视频”等关键词,发现了多份相关判决书。从这些判决书来看,从购买设备到偷拍视频,再到出售账号或者付费观看,整个偷拍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
比如,在一份名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桂09刑终427号》的判决书显示,2017年,被告人周某某受人指使,与他人在玉林跟踪、偷拍被害人陈某,试图通过炒作来打击报复作为玉林某区的党委书记陈某。在偷拍前,周某某等人先在网上购买行车记录仪、微型摄像头、汽车定位器等设备,以获取陈某的行踪轨迹、偷拍陈某的私生活。
最后,周某某等人在一年内从中获利43万元。
和上述案例不同,接下来的这个案例是通过偷拍他人性爱视频在网上进行销售获利。
一份名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鲁08刑终272号》的判决书显示,2007年,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葛某某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分别或结伙在吉林、辽宁、河北、天津、山东、安徽等地的宾馆房间内隐蔽处私自安装了微型摄像头,用于拍摄入住客人的实时视频,并通过网络将观看上述淫秽视频的“邀请码”(每个邀请码可以观看该房间一个月内不同入住客人的视频)销售给被告人沈某某、崔某某、冯某、杨某某等十余人,上述人员加价后再通过网络相互转卖或贩卖给他人予以传播牟利。
其中,根据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其在宾馆房间内安装摄像头,拍摄住客性爱视频,通过微信、QQ卖给别人,自己从中挣了约3万元,而其代理赵某某挣了2万元,两人共获利约5万元。
那么,这些非法偷拍来的视频,主要卖到哪里?色情网站是最主要的流向。
一份《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1102刑初501号》显示,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8月,张某某在网络上开设了色情论坛,以向他人购买等方式获得淫秽视频、图片等淫秽物品,并上传至百度云盘内,再将百度云盘内淫秽物品对应的分享链接发布到论坛的帖子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款方式,以人民币28元、38元、58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论坛会员注册的邀请码获利。
经统计,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案发,被告人张某某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543565元,其中,被告人林某某参与共同犯罪获利共计人民币117974元,夫妻二人共获利661539元。
据1℃记者了解,偷拍视频的售卖分为“批发”与“零售”两大类。所谓批发,就是盗录者将非法获取的视频以“打包”形式卖给色情网站,色情网站则以会员等不同方式售卖这些内容获利。所谓零售,则是通过在色情网站或网聊群进行诱导性宣传,再通过个人账号、QQ、微信、网盘等进行售卖。
“甚至,有些犯罪集团或个人,还会‘制造’出偷拍效果的视频,就是看起来像是偷拍的,其实是色情集团的‘演员’自己演的,有的甚至还是‘自拍’,以引诱‘消费者’掏钱。”知情人士称。
在一份名叫《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吉0193刑初87号》的判决书中,根据证人孙某的证言,2017年,他看到一个网站上写着“91视频”“偷拍自拍”还有“专区”等字样后,就花198元购买了这个网站“至尊VIP”等级的会员,通过该网站下载了淫秽视频。
在网上,还可以看到,某些色情网站,还曾经有专门的“××摄像头偷拍专区(专题)”。
事实上,各种偷拍案例让许多人胆颤心惊,网上如今有各种侦测摄像头、反偷拍之类的教程。
打击力度有待加强
“设备本身不具有善恶属性,关键看用它干什么。”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微型摄像头本身没有问题,确实有着特定的需求和用途,关键是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用它干坏事。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类设备的使用和市场早已存在。偷拍、偷录设备早期的购买群体主要集中在律师、记者,以及所谓“私家侦探”和有维权需求的个人等,主要用于取证。
“即使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大家都清楚偷拍偷录属于灰色地带,毕竟至少是涉及隐私问题。况且,这种手段取得的证据也不被认可。因此,这些群体购买此类设备一般都是自用,拍摄的内容也不会外泄,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但这类设备到了不法分子手里就不一样了。近年来,偷拍偷录侵犯他从隐私带来的恶果越发明显,这也是为什么要对此进行管治和打击的原因。
尽管《规定》正式实施至今已经有6年之久,但网上销售可以进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依旧猖獗。
事实上,和线下一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线上也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否则将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在接受1℃记者采访时说。
薛军表示,“有些商家在售卖偷拍摄像器材时,往往挂羊头卖狗肉,以‘隐形摄像头’‘家用监控器’等关键词掩盖真实用途,平台应加强日常巡查,随时发现随时处理。”
此外,根据1℃记者在京东和淘宝等电商平台上调查发现,邮寄、快递等物流环节依旧存在较大的监管漏洞。据《人民日报》此前报道,在大多数案例中,嫌疑人都是通过网络购买、物流运送的偷拍器材,物流公司对此也应承担责任。《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应当验视内件并做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发现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
与此同时,在多起涉嫌偷拍的案例中,惩治偷拍人员大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在打击惩治方面,相关力度还远远不够。
“现行法律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事实上,即便偷拍有时候形成产业链了,依然很难在法律上认定其构成了‘情节严重’,这就让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故犯、铤而走险。”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