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22:47:48来源:法律常识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食品药品领域允许“知假买假”,由此催生了一种新型职业“职业打假人”。在前期,职业打假人的出现,给食品药品领域的问题带来了积极意义。但后期的职业打假人大多关注食品标识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而并不关注食品药品的其他问题。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后者的问题更为突出。下面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职业打假人的一个案例。
去年七月,孙某从枣好公司处购买枣子160袋,支付货款1584元。该产品标签上介绍:“‘狗头枣’富含维生素C、D、P、糖分、果胶物质、铁、钙、磷、钾等成分。”但并未标注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营养参考价值的百分比,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不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孙某以此为由将枣好公司告上法院。
争议焦点:孙某应否被认定为消费者,能否适用“十倍价款赔偿”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孙某存在短时间内重复购买同一种商品的行为,且,其数次以涉及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同事由进行诉讼,其行为与一个正常的消费者购买食品消费的行为迥异,不能认定为消费者,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十倍赔偿”的侵权责任,是以“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为适用前提,孙某并没有因案涉产品受到损害。
《食品安全法》设立“十倍价款赔偿”的初衷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的孙某在其他案件中多次以消费者名义购买商品,其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额赔偿,获取巨大经济效益为目的,这是职业打假人与消费者最本质的区别。此种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不符,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最终有损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此种职业打假人不能认定为消费者,且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而要求惩罚性赔偿要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