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1:43:4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法院公布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认为2020年10月24日为双方正式解除租赁合同的日期,判令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向张某支付从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期间的房租。
法院审理查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3年3月10日与房主签订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中路某房屋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从2013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
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延续原合同于2018年4月1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自2018年3月10日起租至2021年3月9日,支付方式及交纳期限为租金按【年】结算,租金为256000元/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按约定租赁房屋,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11日、2019年6月24日向张某支付了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9日共2个年度的租金各为256000元。
此期间,张国某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协商相要增加租金问题,双方协商未果。
为此,张某曾在2020年3月2日在租期届满前在租赁房屋前悬挂过招租横幅。
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届满后,张某于2020年10月19日通过委托的律师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邮寄律师函,写明“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前搬离租赁房屋,给付房租和恢复对租赁房屋的不当改造……”。
后双方因房屋租赁问题产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
租赁合同何时解除的?
张某起诉,求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给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期间房租174173.51元,并支付占用租金的利息。
中国电信方面称,因张某要涨租金,经领导商讨决定与张某解除合同,2020年3月起不再租赁该房屋。中国电信客户经理于2019年11月10日将此决定明确告知张某。后签订解除合同时张某反悔,拒绝签署该合同。
但随后张某于2020年3月2日起在案涉房屋前悬挂租赁横幅,中国电信方面认为,张某的招租行为,是默认接受了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中国电信已于2020年1月20日将钥匙退还,并同时搬离,该合同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租赁合同届满前,张某曾提出过增加租金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在租赁合同届满后,双方均未明确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应视为原租赁合同的延续。直至张某于2020年10月19日以律师函的形式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邮寄解除租赁合同,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已签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解除租赁合同的默认。因此,应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签收日,视为双方正式解除租赁合同;并结合张某在庭审中自认被告于2020年10月搬离租赁房屋,由此可以推定,双方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即2020年10月24日。
法院一审宣判,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向张某支付从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期间的租赁房屋占有使用费159152.48元,并承担拖欠占有使用费的利息损失。
一审宣判后,中国电信沈阳分公司提出上诉。
2021年11月15日,法院二审驳回了中国电信的上诉。
(华商报记者 王祥、编辑 罗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