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12:01:12来源:法律常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保障病人及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灶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三条 中心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委托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委托中心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第五条 中心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院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院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县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县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县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第三章 医疗纠纷评析
第八条 医院承担医疗纠纷评析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评析,并把评析报告上交县卫生局医政科。
二、局有关领导负责对评析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处理结果进行督查。
第九条 医疗纠纷评析工作程序
一、组织建设
建立医院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组长由院长张影担任,副组长由医务科主任王元书担任。成员由各科主任组成。
二、对需进行评析的医疗纠纷的识别
单位评析小组评析对象
(1)凡发生补偿的所有医、医疗纠纷的信息来源 :(1)病人或家属的投诉;(2)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报告;(3)县卫计局或医院在医务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三、医疗纠纷的评析:医院在纠纷处理终结后15日内组织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进行认真的评析,20日内将评析报告递报县卫生局医政科。
评析内容:(1)医疗纠纷的原因;(2)医疗纠纷的性质;(3)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第四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1)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减免);(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本单位声誉的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