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法考题

时间:2022-10-31 03:05:08来源:法律常识

宣告失踪

民法典40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41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1.申请人的范围

一切与失踪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无顺序。

2.产生效力表现为指定财产代管人。

谁当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权利义务?财产代管人的程序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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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它愿意的人。无人数限制,出现争议,法院指定;代管人有有不当行为或是丧失代管能力的,可以被申请变更。

代管人权利:有权处分与处分失踪人财产(如帮失踪人交税还钱)

代管人义务:妥善保管失踪人财产(失踪人如果出现,代管人要及时向失踪人报告财产情况,并移交财产)

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代管人需要在诉讼中需要充当当事人。


小案例 张三被宣告失踪,李四为张三的债权人,王五为张三的财产代管人。现在李四想要起诉张三还钱,应该以丙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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