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2:35:24来源:法律常识
2006年7月份,辛某告陈某成涉嫌强奸,并解释道,她曾经出来打工和陈某成谈过男女朋友,且当时自己是年龄小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2006年,听说陈某成老家给他找了对象,让他回家结婚,她很生气,才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时年22岁的陈某成因与不满14周岁的辛某多次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但是看见标题朋友们也该明白了,这篇文章并不是讲这件事的。在判决前,陈某金提出证据称陈某成不知道当时辛某不满14岁,并且辛某也推翻了自己的证言,由于前后证据差异过大,在继续的侦查中,证明了辛某和陈某金提供伪证的事实。
陈某金称是律师薛某给他提的建议制造假证据可以摆脱判决,就伪造了虚假的年龄证明,辛某也在证言称:薛某让他写自愿书和双方都不知道年龄的证明,由于还有感情,她就同意了。
后来,律师薛某被指控在一起强奸案中伪造证据,薛某在海淀法院出庭受审。检方指控薛某与陈某金的行为构成犯罪。31岁的女律师薛某在法庭上提出了一连串关于取证权的问题,与平日不同的是,她此次是穿着看守所的马甲,站在被告席上。
听到这些指控自己的证言,薛某说自己没有让他们伪造身份证,辛某本来就有一张18岁的假身份证在陈家,她让陈家送来,不过是想以该身份证证明,陈书成在与辛某发生关系时,不明知她未成年。至于其他的指控,薛某表示,自己已经被关押了11个月了,该说的都说过了,不想再解释。
而律师薛某的辩护人称:不排除证人联手推责。薛某的辩护人认为,这些证人之间都有利害关系,不排除将责任推到薛某身上的可能,证言都不应该采纳。而辛某作为此案的重要证人,应该出庭质证,并认为薛某的工作经验浅薄,且作为一名律师,故意将伪造的身份证提交给侦查太违背常理,建议法庭宣判薛某无罪。
对此公诉人表示,这几个证人都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取证的,没有串供的可能性。检方也曾联系过辛某父亲,但没有联系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经法院审理,以薛某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薛某在接受《新京报》的采访时说: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有没有调查取证权?该如何实现调查取证权?律师取证都是通过别人,难道别人给的假证据,都算做律师伪造证据吗?为什么警方相信他们一家人的话,不相信我的话呢?我的从业经验是不丰富,但我认为只对我今天的处境起很小的作用。
此事件过去很久了,具体细节我不得而知,我也所以就讨论这个案件是否有问题了。但是 此案件一出引得不少律师感到悲哀,一是为这名刚入职的律师感到不值,二是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质疑。根据《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有些人认为这条规定让律师的调查权变得非常狭窄,而且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违法,缺少西方法院中律师相互质证的感觉,并且能获得的证据都是由法院提供的,可能会造成司法权利的滥用。
但是如果将自行取证的限制放宽会有很多无法预料的损害,比如对强奸案被害人取证时造成的二次伤害,律师通过专业知识引诱被害人作出不利于判决的证据,而且有可能增加威逼利诱证人造假事件,给司法判决带来困难,所以只能说有利有弊,取其平衡。
我的刑法老师就告诉我们,经验不足的律师不要在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搞不好真的会把自己送进去,而现在很多有经验的律师会在调查取证时全程记录,以防止出现难以辩驳的情况。这也形成了刑事律师不随意取证的风气,不知道是好是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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