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3:59:24来源:法律常识
■点击右上角【关注】“在明律师事务所”头条号,私信输入“咨询”,即可享有一对一法律咨询服务。
■本文作者:黄小仙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目前两会正在进行中,会议中人大代表强调妇女的权益保护,如妇女生育、妇女就业歧视、妇女社会保障等。突出了国家政策及法律对妇女权益的正当、合法保护,侧面强调妇女权益应得到正当对待,不应有歧视性的差别对待。然而中国自古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这在农村地区体现得尤为明显,且延续至今,严重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农村征地中妇女权益保障为例,下面在明律师来给大家讲讲关于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上述两条法律明确了妇女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肆意剥夺妇女的土地利益。然而,在很多地方征收过程中,地方会以村民会议决定或者地方政策为由,排除外嫁女的征地补偿安置利益,这很明显地将妇女权益区别对待,严重侵害外嫁女的正当补偿安置利益。
首先,地方不能以村民大会决议或者地方政策排除外嫁女安置利益,其根本原因在于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国家法律明确了妇女利益应平等保护,所以地方法律、地方政策、村民大会决议等,都不能有歧视妇女利益的规定。如果有相关规定,也属于无效规定,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其次,外嫁女毕竟有其特殊性,只有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安置补偿利益。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司法判例指出: 外嫁女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以及能否因此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获得征地补偿款,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进行充分考虑,也就是要对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
具体而言,外嫁女要想获得原户籍地征地补偿利益,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
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等。
综合而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外嫁女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对外嫁女征地拆迁补偿权益的保护是正当对待妇女权益的集中和客观体现。无论是在征地拆迁中,还是在职场、生育过程中,妇女权益保护应正当化,且法律化,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妇女的正当利益。当然,如果受到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律师建议大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利益。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补偿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了解更多”免费咨询,我们将为您带来最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