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4:16:56来源:法律常识
楚天都市报12月25日讯(记者余皓)男同学吴某在借走女同学李女士60万元现金后,多年不还且下落不明。早已在深圳定居的李女士在当地法院起诉,因手中证据仅有一张借条,无法形成证据链,且找不到吴某,只好撤诉。李女士回到武汉后,在楚天都市报公益律师的帮助下,打赢了官司。今日,李女士拿到江岸区法院下达的一审判决书,开心地笑了:60万元借款追回有望。
李女士今年51岁。据她介绍,她从小在武汉长大,与男子吴某是小学同学,在校期间关系较好。后来,她随父母举家搬迁到深圳,在那里创业并定居。因武汉的同学经常聚会,她也常回武汉,和吴某等一帮老同学叙叙旧。在1996年至1999年期间,吴某以生意缺资金等理由,先后向她借款累计达60万元,借款都是现金。但吴某一直没有还钱。
2016年11月,李女士回到武汉,再次参加同学聚会时,吴某重新出具了一张新的借条,承诺一年之后付清60万元借款。但到期后,经李女士多次催还,吴某总是借故拖延。
2019年初,李女士打电话给吴某,吴某手机关机,无法联系。李女士找到吴某曾经居住的地方,得知吴某已将该房屋卖掉,不知搬到哪里居住了。无奈之下,李女士拿着借条到深圳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当法院立案之后,因无法联系到被告吴某,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缺席开庭。经法官释明,在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下,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发生。李女士向法院申请撤诉后,多次前往武汉寻找吴某仍未果。
今年6月,李女士向楚天都市报楚天公益律师团成员、武汉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朱宏伟律师求助。朱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在证据认定上,通常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虽然只有提供借条一个证据,但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按照交易习惯,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大额借款,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如其仅提供借据而未提供其他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则要综合判断:要审查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证人的证言及双方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通过逻辑推理,运用生活常理来综合判断借款情况的真实性。
公益律师朱宏伟接手此案之后,迅速起诉至江岸区法院。承办法官多次走访调查,穷尽一切送达方法均无法联系到被告,最后只得采取登报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其出庭应诉。庭审中,朱律师除了向法庭提交借条外,还提交了工商信息查询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用以证明李女士担任企业高管,具有一定经济能力;提交了证人证言及录音材料,用以证明当时借款的细节及被告认可借款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已就其主张进行基本举证,证据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可以形成证据链,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今日,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向李女士偿还借款60万元本金及利息。
吴某目前仍下落不明,李女士的胜诉判决如何兑现?“有办法,李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日,朱宏伟律师称,法院可采取限制吴某高消费、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查封名下财产等手段,让吴某履行生效判决中规定的还款义务。若吴某仍“躲猫猫”,法院还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但是,由于借贷双方手续不完备,缺乏相应的证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认定比较困难。当出现起诉人只有借条而无转账凭证,或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借据时如何处理呢?朱律师建议:第一、在借款之初,如果不适宜银行转账的,应在借据中说明情况。第二、出借人应当向法院提供款项的来源、支付方式、有无证人等情况,并且说明借款人的用途等。第三、要及时催款,让借款人支付利息,并保存利息收据、催款通知,或者让借款人在借据中加以注明还款期限。第四、要注意收集证人证言、借款人的电话录音以及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一切证据。最后,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借条的出具应慎重,对双方的约定事项尽可能在借条中反应,以利于展现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据介绍,武汉市司法局下属的武汉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于2013年8月。7年来,该工作站10余名公益律师为4000余名贫弱市民提供法律援助,涉及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房产、继承、借贷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及刑事辩护等,挽回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作为工作站的负责人朱宏伟律师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贫弱市民可拨打武汉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公益法律咨询热线:座机(027)65770835、手机13908642470,或前往武汉市民之家北二门一楼1030室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