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地区找刑辩律师收费,请领导嫖娼算贿赂吗

时间:2023-01-07 04:31:16来源:法律常识

身为广州某国际旅行社总经理,6年来却甘当广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晏拥军的“私人生活秘书”,负责在酒店开房,并为晏拥军200次嫖娼支付了60万元嫖资……去年媒体曾报道此案,日前,有网媒将此案判决书全文详细披露,人们在感叹案情细节详尽令人瞠目结舌之余,“性贿赂”犯罪再度引起公众关注……

一审法院

“从低认定”60万嫖资系受贿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26日,中山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晏拥军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晏拥军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法院认定的93.7万元人民币受贿数额中,还包含广州某国际旅行社总经理郭某为晏拥军支付的60万元嫖资。

1971年出生的晏拥军,曾任广州团市委副书记、荔湾区区长、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等职,是2016年落马的广州原市委书记万庆良的老部下。2015年4月,广州市纪委对晏拥军立案调查,2015年8月他被刑拘,9月11日被逮捕。

判决书披露,中山市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晏拥军利用担任广州团市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4万元;2009年至2015年,晏拥军在先后担任广州市荔湾区委宣传部长、副区长、区长和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合计人民币93.7万元、美元1万元、英镑2000元。

2019年3月18日,该案辩护人、广东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承辉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晏拥军虽然被以贪污罪和受贿罪追究刑责,但判决书里也明确披露了晏拥军接受性贿赂的犯罪事实。庭审中,李承辉对指控的嫖娼次数持不同意见,认为晏拥军接受郭某安排的嫖娼,应作为违纪处理,即便构成受贿罪也只应当认定查明的6次嫖娼金额。但中山法院则认为,该案中的嫖资属于财产性利益,依法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中的财物。

判决书显示,对于晏拥军的嫖娼次数和嫖资数额,法院认为,行贿人郭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晏拥军的供述均证实,郭某为晏拥军安排嫖娼“200多次”,每名卖淫女的嫖资为“3000元或5000元”,“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从低认定嫖娼次数200次,每次嫖资3000元,故嫖资共计60万元”,也就是说,一审法院从低认定60万嫖资系受贿。

老总充当“生活秘书”

安排嫖娼200多次

判决书披露,案发前,郭某是广州某国际旅行社的总经理。中山市检察院指控,2014年,时任广州市荔湾区委副书记、区长的晏拥军,帮助郭某获得荔湾区多宝路62号地块临时停车场的经营权。据郭某交待,2009年,时任团市委、荔湾区领导的晏拥军提出让郭某做其“私人生活秘书”,“我非常高兴,当即表示愿意,希望他一直关照着我。”此后到2015年的6年里,郭某为晏拥军解决“日常的花费、吃饭、喝酒、赌博、嫖娼等事情”。

“我为晏拥军安排开房300多次,其中同时有嫖娼的200多次。”郭某供述称,为晏拥军开房大多数在广州某酒店,一次住宿费1280元。“嫖娼一次给小姐的费用3000元,有些素质好的小姐要5000元,有时候晏拥军还会要求两位小姐同时给他服务,嫖娼费用一共70多万元。”郭某交待,2015年4月,他在成都某酒店开房,先后叫了两个小姐过来供晏拥军嫖宿,这是他最后一次为晏拥军安排嫖娼。

郭某还供称,他主要是通过自己的情妇给晏拥军介绍小姐的,这些小姐多为在校女学生或模特。判决书还披露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其中包括4名小姐的证言。证人陈某承认她曾在广州天河读书,曾在酒店和郭某发生过性关系,“郭某多次让我介绍女孩子给他老板,和他老板发生关系,要求找一些长相不错,不在夜总会上班的女孩子。”陈某承认介绍了“小瑜”、“苗苗”、“喵喵”、“小薇”等十几到二十个人。证人岑某承认2011年9月她在大学读书时兼职卖淫,曾在酒店套房与晏拥军发生性关系,事后郭某给她5000元。此外,证人马某、徐某和郭某某也纷纷作证,承认经陈某介绍,在酒店与晏拥军发生性关系。

判决书还披露了晏拥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9年我调到荔湾区工作后,经常和郭某等人到酒店开房打牌。郭某会主动联系一些女性(兼职导游、模特和大学生)到酒店提供性服务。”晏拥军交待,他嫖娼次数“大概200次”,嫖资均由郭某支付,“基本是每次3000元或5000元。”

>>专家观点

私企老总花钱请官员嫖娼可按受贿定罪

3月18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刑法》第385条对受贿罪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款也明确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比如有企业出资6万元请官员夫妇去欧洲10日游,最终官员按受贿6万元论处。”

“行贿人花钱或出资请小姐招待被告人,如同出资装修房屋、买汽车、买手表、请旅游、请吃饭、请洗桑拿等一样,其本质还是钱贿赂,而非汽车贿赂、旅游贿赂、装修贿赂、小姐贿赂或者性贿赂,贿赂物依然是财物而非色。”

阮齐林表示,法律规定收受财物的是受贿罪,私企老总花钱请官员嫖娼,相当于花钱请人嫖娼,花的钱也属于财物,满足法律收受财物的条件,就可以按受贿定罪。“无论是买什么送给官员,背后都是要出资花钱的,这在法官的眼里其实都一样,都是收受的财产性利益。”阮齐林表示,法官只要认定收受他人财物,就可以按受贿罪定罪。法官不关心具体是什么形式,曾有企业老总花3万元雇小姐为官员提供性服务,最终只要认定花钱的证据,就按受贿罪来论处,法官就是将这3万元解释为财物的。

针对法学界“性贿赂入罪”的争论,阮齐林指出:“凡是不能用金钱来计算,不属于《刑法》第385条受贿罪认定的财物,不符合收受财物的条件的,才有学者提出将这样的性贿赂入罪。”

阮齐林介绍,类似这样的性贿赂已经超出了财物本身,很难用金钱数额来量化,“有些女官员的献身,女演员为一个角色与导演上床,这种变相的性贿赂背后见不着钱的;还有为了合同,企业请女业务员,甚至总经理女秘书、总经理女助理上阵,全程美女陪护搞定官员,最终官员签字拿下合同,像这种性贿赂不符合收受财物的条件,就不好用受贿罪定罪。”阮齐林指出,这样的情况只要被曝光出来会让其身败名裂,应受社会道德谴责,对受贿官员会按照党纪政纪处理。

性贿赂是权色交易,符合犯罪特征,也有社会危害性。针对现实中权色交易的性贿赂,阮齐林表示,目前全世界没有国家通过立法将性贿赂入罪量刑,他赞同对“性贿赂罪”进行立法,希望媒体通过报道来推动对“性贿赂罪”进行立法。

安徽大学行江教授接受采访则表示,性贿赂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比如像第三者受人指使、小三长期同居等,司法实践中也并没有认定为犯罪,“究竟是不道德还是上升为犯罪难以认定,不像我们通常认为的有财产性利益,双方是性贿赂还是真感情,都是很难认定的。”

>>律师说法

性贿赂难认定

难以从犯罪数额角度量化

3月18日,国内知名刑辩律师曾杰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晏拥军案之所以没有明确指控性贿赂,是因为法院已经把晏拥军接受他人为其嫖娼买单的事实,认定为一种接受财产性利益,“每次3000元或5000元,总共200次,一共60万,这部分就是作为受贿的金额。”

曾杰表示,“我国没有性行贿、性受贿的专门罪名,这些都可以评价在统一的行贿、受贿行为中间。就像以汽车、珠宝行贿受贿,都会根据市场价值定性为行贿受贿行为,而不是单独定一个汽车受贿罪和珠宝受贿罪。”

在曾杰看来,性贿赂犯罪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也就是权色交易的一种,性贿赂之所以难以认定,主要是性交易难以像汽车、珠宝那样从犯罪数额角度量化。2014年,中央发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这就为后来的将性贿赂定性为财产性利益提供了政策依据。

曾杰指出,在晏拥军案中,法官直接以性交易的市场交易价值进行量化,是一种可以探讨和借鉴的计算方式。通常性贿赂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雇用“性职业者”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比如晏拥军案中这种性服务就是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财产性利益;第二种,是行贿人自己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这种也非常常见,那么这种性服务是否也属于一种财产性利益吗?如果量化为受贿数额,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像晏拥军案中这样将性贿赂行为直接算入受贿数额的案例算是一个先例,此前的案例中,多数会把性贿赂作为一个监察部门介入案件的切入点,比如当年的雷政富案,赖昌星案等。”曾杰赞同对“性贿赂罪”进行立法。本质上权色交易和权钱交易没有区别,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执业廉洁性,侵犯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曾杰建议出台更详细和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各类性贿赂行为提供可以直接操作、引用的价值计算方法。 华商报记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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