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找的律师靠谱不,有没有线上律师的平台

时间:2023-01-07 04:43:19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诚信平台上线,就能选到靠谱律师吗?

律师诚信平台上线,就能选到靠谱律师吗?


作者丨Defender 李斌


通过对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上的律师和律所数据情况进行试用分析后,我认为总体上还是有很大的待进步空间。律师信用体系建设,从线下到线上,从碎片到数据,是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


道阻且长。明确问题,可能更有利于明确后续的发展方向。


01


律师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


考量当前的律师信用体系建设,不论是外部监管机制还是内部自律机制都显现出针对性差、反馈性差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基础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与行业管理脱节


从法律依据来看,除在行政许可、投诉查处、年度考核等环节提交法定文件的情形外,现有的管理框架没有赋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动披露自己的基础信息和执业信息的法定义务,唯一的制度来源只是全国律师协会的行业规范。


除了行业整体规模数据和公布于执业证照的基础字段外,不管是行业管理机关、行政监管机关还是普通公众,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具体执业活动的情况都知之甚少。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律师管理的盲目性和表面性。


而且数据来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也存在较大问题。通过层层申报产生的数据,会因为系统之间数据字段的不兼容、数据信息更新的不及时,导致各个数据库之间数据无法对齐,甚至在公众侧呈现出来的数据也是千人千面。


数据的使用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检法都需要对律师身份进行核验,原来都是通过人工比对的方式进行校验,既不权威,又容易被钻空子。现在通过“律师身份核验小程序”,与检察院的12309网以及法院系统的中国移动微法院进行数据对接,本来是一件好事,但“律师身份核验小程序”中的数据不准确或者未及时更新的,更会牵一发动全身,本来是从效率的角度考虑,反而有可能因为系统bug制造更多的麻烦。


2. 律师信誉与客户评价脱节


作为接受服务的个体,客户的口碑可以真实反映行业整体和对其提供的律师个体业务能力和敬业态度。遗憾的是,无论是诚信平台还是律协、司法行政部门官网中,甚至有很多错误数据,只有有限的行业个体信息字段,其余的个体信息中,正面信息多来自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自我宣传。


律师诚信平台上线,就能选到靠谱律师吗?


公众无法从权威平台获取律师信誉评价,律师评价的盲盒化,也催生了各类律师排名机构,日益泛化。但即使如钱伯斯、亚洲法律评论等业内排行榜,也更偏重对精细化分工下行业个体专业水平的打分,很少涉及服务质量和用户反馈的信息。


正面信息无处可查,负面信息更是寥寥。只有为数甚少的处罚、处分类信息有着确定的可追溯来源,而且公开过程中也有随时下架的可能。


对于行业个体服务水平最有评价话语权的客户们恰恰没有一个全面的、稳定的平台来发出自己的声音,更不用说用评价监督行业了。从行业内部看,不正当执业的行业个体几乎不会因客户的负面评价而损失利益,而尽职执业、小心维护信誉却需要付出高额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守规的成本高,违规的成本低,客户的评价对行业个体的利益很难产生实际影响,很容易导致侥幸与投机心理在行业内扩散,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3. 律师信誉与实际受益脱节


不管是整个行业还是行业中的个体,构筑良好的声誉需要每一个个体依法执业、尽职服务的长期积累。只有在大多数行业个体都主动构筑自己的个体信用时,整个行业的信用和社会形象才能得到改善。


当前,不论是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都尚未建立起个体和行业整体信用的正向关联机制。主要表现为:


一方面,除了赢得客户的信任形成长期服务关系之外,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并不能因信用建设的付出得到即时的、经济利益化的现实回报。


另一方面,除非因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处罚,信用差甚至故意“浑水摸鱼”的行业个体并没有因为其不当行为减损利益。行业中缺乏信用状况和现实利益挂钩的关联机制,容易让一部分行业个体放弃信用维护,加入浑水摸鱼的行列。


比如,诚信平台可以检索有表彰记录且无惩戒记录的律师和律所,用排除法可以得到有表彰记录且有惩戒记录的律师律所也不在少数,此类律师有63名,律所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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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如何进行律师信用体系建设


依法管理数据信息,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首先要在制度层面,将主动披露重要执业信息作为行业个体从业的义务,将为行业、为公众提供数据信息服务作为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法定义务。类似电商平台对交易主体的认证机制,进入行业的个体,除符合法定资质、具备有关形式要件外,真实披露自身信息也是进入这个行业的必备条件。


1. 明确行业信息数据的采集范围


根据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这个范围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行业个体自然信息:


基础字段。描述行业个体自然情况的姓名、学历、执业时间、执业领域、所在执业机构、照片;字号、合伙人、负责人、注册资金、研究成果、办案经验等所有与其执业行为相关、可能影响客户了解其自然情况的基础字段。


变动情况。凡以上基础字段发生变动,应通过法定形式主动披露变动结果与轨迹。


奖惩信息。毫无疑问,奖惩情况是行业个体是否依法、尽职、诚信执业的重要指标。客户选择服务个体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此类信息应该作为行业管理者重要的管理义务和社会责任,实时收集、披露。


“危险动作”。虽未导致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影响客户等第三方利益的“危险动作”,也应该列入披露行列。例如:被投诉情况、因执业行为被其他领域管理机构谴责甚至处罚的情况、大数额的财务变动情况、被司法机关采取冻结资产等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2. 收录执业活动评价信息


这是数据中最具实用性的内容。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内容,从法律责任、职业道德、履职状态等角度,将律师执业活动的“足迹”和客户的服务体验数据化,设计一整套评价行业个体执业活动的信用指标体系。


主要包括,是否依法、尽责、诚信执业;是否最大化地实现当事人利益;被投诉及投诉查处的结果等。


通过这一体系,将行业个体服务客户过程中的所有具体动作进行指标化、数据化,利用数据管理系统,实时收集评价,面向社会进行披露。客户可根据其他客户的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服务个体的参考。这样,客户的评价能直接影响该行业个体的声誉和执业前景,行业个体在从业过程中须谨慎尽责地对待每一名客户和每一项业务,方能赢得好口碑,获得更多客户的选择;否则,不啻自我淘汰。


从行业整体看,这种评价方式能够有效地实现“用好的执业活动赢得好的评价,用好的评价营造更好的执业前景”的目的,自然树立起依法、诚信、尽职执业的价值导向,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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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个体信用与行业信用互相背书,发挥行业自我管理的作用


1. 建立行业内成员之间的信用关联


相当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职业中普遍实行的“导师带学徒”的方式也被我国的律师行业所采用。在这个模式中,学徒是否掌握了开展执业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否建立了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导师的作用不可忽视。可以说,导师是一名实习律师执业“三观”的塑造者。因此,实习制度在信用层面应更加严格。


在根据行业要求确定导师资质后,将每家律师事务所具备导师资格的律师情况、正在辅导的实习律师、既往辅导的实习律师通过考核和执业后所受奖惩等情况……凡此种种,与机构和辅导律师的个人执业信息同步披露;同样,每个实习律师在正式执业后披露的个人信息中也须与其导师个人的执业情况实时关联。


在这种机制下,拟入行的学徒自然会谨慎选择自己的导师,因为导师个人的执业瑕疵和期所带学徒的执业瑕疵都可能对其本人信用造成负面影响。反之,导师也会谨慎地选择学徒并对学徒进行更加有效的指导。因为在学徒正式执业后,学徒的执业情况也影响着导师自己。


这就迫使导师不但要从业务技巧上对学徒进行辅导,还必须从职业道德上给学徒打好基础,尽全力让学徒的优良记录成为自己信用记录的“加分项”,避免因学徒的执业瑕疵减损自己的信用。这种师徒之间的信用关联机制,能够促使导师更加谨慎尽责地选择、指导学徒,将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都优秀的人才引入行业。


2. 建立个人与执业机构之间的信用关联


根据现有法律框架,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律师负有管理职责。但在实践中,管理职责落空的问题屡见不鲜。如果能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披露所内每名律师的执业信息和客户评价等数据,自然形成了该所自己的信息数据。


由此,律师事务所会真正重视信用建设,谨慎选择合作伙伴、严格遴选团队成员。除了专业能力之外,信用记录佳、客户评价高的律师自然会为所在执业机构的信用记录加分,成为律师事务所欢迎的成员,其职业前景自然更优。


职业道德失范、专业素养欠奉的律师会因个人的不良信用评价逐渐成为业内“不受欢迎的人”,其发展空间必然越来越狭窄,甚至遭到市场的自然淘汰。为了自己的信用,律师事务所必然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管理,避免因律师的不当执业行为拉低全所的信用。


3. 实现行业个体信用和整体信用的关联


通过上述两种机制,行业个体的信用值之间实现了直接的关联,律师个体的信用值和律师事务所的信用评价也可以直接影响彼此。至此,不管是律师个人还是律师事务所,行业个体的信用将对行业的信用和社会形象将构成一个互为因果的有机整体:行业整体信用向好将惠及每位律师和每家所;相反,任何个体对行业信用的损害也会直接损害自己的利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联机制将确保每个个体把行业的信用当回事儿,并用实际行动去维护这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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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执业信息建立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发挥经济利益杠杆的导向作用


信用建设是一件需要长期努力、在每个细节上都不能懈怠的工作。除了长远获利的预期和受到处罚的震慑,还需要有现实利益的激励,才能更好地引导行业的信用建设。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已经在数年前引进我国律师行业,但是对比这一制度相对成熟国家的做法,我们在律师行业职业责任险机制的顶层设计、特别是价值导向作用的发挥上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1. 信用积分化


可以参考电商平台信用体系建设,对律师、律所的日常执业行为进行积分化管理,针对律师服务评价良好,或者从事公益、研究等公共法律服务等情形,给予更高计分支持,日常执业活动的具体化、信用化、分值化,让信用程度高的律师可以享受检法绿色通道、税收激励等物质和精神奖励。这样的利益驱动杠杆有效地促使律师自觉地维护自己的信用记录,也更加忠实于信用平台。


2. 信用保险化


在律师行业中,现行的保险制度是对因不当执业行为导致损失等情形进行的事后补救,事前引导功能不足。在执业数据信息全面收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将律师行业的职业责任保险金分为必须缴纳的基础保险金体现个体差异的浮动保险金两部分。在律师行业的管理平台上,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评分,尽责执业的每个具体行为和分值都可以和下一年度职业责任险保险金的缴纳挂钩。


除了无差别的基础保险金缴纳,每个行业个体的信用评分将会直接影响下一年度的职业责任险金额。依法、尽职、谨慎执业的每一个“好动作”将会让自己的应缴纳保费有所降低;相反的,每一个可能危及行业信用、行业利益和当事人利益的“坏动作”,也许不会严重到导致行业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但是一定会增加保费的缴纳。可以设想,这样的经济关联会更加直接地推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守信行为。


运用信息数据,优化行业外部环境


一旦具备了全面汇集行业动态数据信息的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行业服务则可以运用大数据为行业开拓更加广阔的天地。


例如:通过权威的行业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与检、法、公安等部门的数据实时发布,为律师执业开辟绿色通道;定期发布行业数据,塑造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等。


再比如,在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用公开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推进该体系与公检法机关的会见、阅卷、查询系统对接,让信用优良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获得更加便捷的渠道,把优化行业外部环境的实际效果体现在每个为行业信用做出贡献的个体身上。


总之,律师信用体系建设将是一个难而正确的事情。


到2025年我国将拥有75万名律师,每万人拥有律师数达到5.3名。


希望到时候,我们能分辨出身边这5个律师哪个更靠谱。



来源丨Legal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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